【聚焦】坚持和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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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坚持和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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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亲自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不仅再次重申了“三个没有变”,而且强调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对长期以来社会上争议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到底是不是党的执政基础,是不是自己人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是党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取得了又一次重大理论成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再也不必担心政策会变,“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一、“自己人”地位是由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是由法律法规政策保障的

自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明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统一以来,民营经济就已经是“自己人”,不再是体制外的经济成分,而“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不仅是内在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从法律法规保障来讲,“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宪法》总纲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中共党章总纲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二者从根本上保障了民营经济的“自己人”地位。

第二,从法律法规保障的落实情况来看,“自己人”地位和待遇不断地落到实处。民营企业家反映,是不是自己人,关键看能否坚持“三个平等”,特别是平等保护产权。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三个清单”(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平等准入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中存在的“三门”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也正在逐步克服。二是2018年以来党和政府多次专门研究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降成本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出台了提高个税免征额和增加专项扣除、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定向降准、鼓励地方设立基金救市等一系列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监管逐步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地获得生产要素正在实现。三是在平等保护产权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和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这些制度和措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针对的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保护中的薄弱环节。随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不断落实,严格保护私有产权和民企自主权正在成为现实。张文中案等历史产权案件的重审,更是给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保定安全的定心丸。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明确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民营企业家“盼安全”已经成为历史。

第三,从1978年以来四十年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向来看,党和政府的民营经济政策,期间虽然也有一些小反复,但总的趋势、大的趋势是更好。目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且基本上能够发挥协调配套作用的政策体系并不断向体系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方向发展,不仅成为我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特色和优势。也就是说,“自己人”地位在实践中不仅获得了政策保障,而且这个保障还在不断巩固之中。

二、“自己人”地位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由历史经验、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共同决定的

2018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取消私有制论”、“民营经济退场论”和“国进民退论”(对国资收购上市民企的错误看法),党和政府旗帜鲜明地驳斥了这些错误言论,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内的中央领导人在重大场合多次讲、反复讲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要坚持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给在“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强调指出:“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这次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第一次公开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党和政府之所以如此看重民营经济,是因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己人”地位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由充分的历史、理论和现实根据,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权宜之计”。

第一,自春秋战国以来近三千年治国理政经验告诉我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历史经验证明“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是一条发展至理,没有高度发展的工商业文明,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离开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高度的工商业文明,是不现实的。国内外经验无不证明这一点。

第二,计划经济时代“穷过渡”的历史教训和改革开放四十年经验表明,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远大目标只靠公有制经济一条腿走路是不行的,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让各种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可以这么说,没有非公经济的异军突起,就不会有“中国经济奇迹”。

第三,当前民营经济“56789”特征越来越鲜明,民营企业家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无论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还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国资国企改革、打赢“三大攻坚战”、保障民生都离不开民营经济的贡献。习近平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这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第四,坚持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这是由初阶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初阶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我党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的历史总结,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现实根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一点还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和中共党章(总纲)。初级阶段,是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九大告诫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此,坚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权宜之计”。

二、“自己人”地位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由历史经验、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共同决定的

2018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取消私有制论”、“民营经济退场论”和“国进民退论”(对国资收购上市民企的错误看法),党和政府旗帜鲜明地驳斥了这些错误言论,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内的中央领导人在重大场合多次讲、反复讲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要坚持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给在“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强调指出:“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这次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第一次公开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党和政府之所以如此看重民营经济,是因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己人”地位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由充分的历史、理论和现实根据,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权宜之计”。

第一,自春秋战国以来近三千年治国理政经验告诉我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历史经验证明“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是一条发展至理,没有高度发展的工商业文明,就不可能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离开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展高度的工商业文明,是不现实的。国内外经验无不证明这一点。

第二,计划经济时代“穷过渡”的历史教训和改革开放四十年经验表明,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远大目标只靠公有制经济一条腿走路是不行的,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让各种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可以这么说,没有非公经济的异军突起,就不会有“中国经济奇迹”。

第三,当前民营经济“56789”特征越来越鲜明,民营企业家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无论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还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国资国企改革、打赢“三大攻坚战”、保障民生都离不开民营经济的贡献。习近平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舞台。”这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第四,坚持发展民营经济不动摇,这是由初阶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初阶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我党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的历史总结,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现实根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一点还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和中共党章(总纲)。初级阶段,是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九大告诫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此,坚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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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工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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