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就快来了,我想对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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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就快来了,我想对你说

考试时间:2016年1月17-1月19日

亲爱的同学们,注意啦:

随着天气慢慢变冷,期末考试也如约而至!同学们都做好复习工作了么?

小编就经常在考试的时候后悔没有在复习的时候多看一眼呢。

但是请大家千万注意!复习的时候大家随意看,任性看!考试的时候只能看自己的卷子,可不能到处乱看哦!

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学校关于考试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考场规范和违纪作弊的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请同学们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1.替考即开除学籍;

2.作弊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记过及以上处分即不授予学位;

4.携带手机即为作弊;

5.支撑文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江西服装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江西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

附上考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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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示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非本条第1款的原因,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者;

3.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者。

考场规则(对考生要求)

1、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应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老师检查。

2、学生进入考场后按照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动座位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

3、考生除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橡皮、直尺、圆规等之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4、开卷开始科目,考生可以携带指定的书籍,但携带的书籍只供本人参考,不得借给他人。

5、考生迟到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考试。考生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6、考生不准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准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影响监考教师履行指责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7、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页缺损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8、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认真填写年纪、专业、班级、学号、姓名。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出指定用铅笔涂答题卡外,不得用铅笔答题。

9、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方能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者,经警告无效,按违纪处理;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该科课程成绩无效。

10、考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由教务处学籍科审批,否则以缺考论处。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严禁违纪和作弊行为。凡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与相应的处分。

违规和作弊的认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令其及时改正;

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者;

2.至开考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使用他人文具者;

6.在考场外大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1.上述一般违纪行为中,无视监考教师警告重犯者;

2.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者;

3.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题纸者;

4.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顶撞监考教师或者与监考教师争辩者;

7.为了考试蒙混过关,向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或者要求任课教师加分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无论看与否);

2.考生之间交换答卷或者传递纸条者;

3.在考试中使用手机(无论通讯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者;

5.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6.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其他资料者;

7.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8.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9.其他被认定为一般作弊行为者。

四、考生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后,有一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与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告考试人员者;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者;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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