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日 | 第21个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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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日 | 第21个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2021年9月18日,

是我国第21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今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主题是:

开启时代新征程 全民同心筑国防。

什么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来历

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防教育的主题节日。根据这一决定,2001年9月15日为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今年9月18日是第二十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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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目的

(一)丰富全民的国防知识。通过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国防知识,帮助人们提高对国防现代化建设的认识,知道在国防建设中应做什么和怎样做。

(二)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强烈的国防意识不是天生就有的,所以党和国家要开展广泛长期的国防教育, 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无边不防、无兵不安、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和富国强兵、国家主权不容侵 犯等基本观念。

(三)提高公民的国防素质。一个公民养成良好的国防政治素质、军事素质和心理素质才能做到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国防建设。

(四)培养公民的国防能力。国防能力是指人们从事或参与国防实践的能力。公民只有具备相应的国防能力,才能在保卫国防、建设国防的实践中有所作为。

全民国防教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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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发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全民国防教育标志。全民国防教育标志是全民国防教育的象征。全民国防教育标志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的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标志简明、庄重、美观,较好体现了国防教育这一主题。

什么是国防

国防,即国家的防务。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防的性质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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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的职能

(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和幸福生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巩固国家地位,维护世界和平,为人类发展进步做出贡献;

(四)通过国防工业、国防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公民的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01

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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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0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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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0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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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来源:央视新闻、上海民防、保靖城事

执编:范凛霜

责编:祝海南

主编:王学辉

总编:张甫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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