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指示规定:凡市内卫戍机关军风纪、交通规则、娱乐场所规则及公众卫生等,军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之指挥,不得借口隶属关系不同,而有丝毫违抗;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许侵犯,除现行犯外(例如抢劫、放火、行凶等),各机关不得擅自捕人;保护外侨(包括领事馆)不加侮辱,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安分守己之外国侨民,一律予以保护并尊重其人格,以礼貌待之;我军各部人员,不得接见中外新闻记者,对新闻记者发表谈话。
北平的解放军战士守卫文物古迹
特别鸣谢吉林化工学院广播站
本期编辑|陈青青
图文来源|学习强国
音频来源|陈 璇
审核校对|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