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五)——全民防治,配合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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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五)——全民防治,配合战“疫”

抗+击

新冠肺炎

全民防治 配合战“疫”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都在与疫情做斗争。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公民应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及法律责任,配合疾病预防的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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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不久,韦某某和张某某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与其有密切接触的多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有122人因与韦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有密切接触,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果十分严重。

案情分析:

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韦某某患新冠肺炎需进行治疗,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在治疗过程中。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待其病情痊愈后予以依法惩治。

延边大学 法律小常识

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相关措施,包括加强对外地返乡人员的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等。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延边大学温馨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每位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必要时积极配合隔离治疗,依法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打赢这次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审核:陈艳玲

监制:徐炳煊 南铉国

编辑:崔润美

视频:李鲜花 迟涛

信息整理:李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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