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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的
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2017年起,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越来越处于重要地位,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成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为了鼓励广大中小企业增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也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主动地到中小企业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另外还有小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
鼓励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技能的
优惠政策
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对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高校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也采取切实措施予以鼓励支持。
(一)青年见习计划
就业见习是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3-12个月)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1.参加就业见习的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9年起人社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函〔2018〕186号)将青年见习计划对象由离校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扩大到16-24岁失业青年。
2.参加就业见习的待遇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一般被称作困难高校毕业生。他们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关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幸福。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从2013年起,对吉林省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2016年起,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和范围: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2019年起针对2020届毕业生,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2.发放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3.申领发放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范围: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3.申请程序: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四)通过公益岗位优先安置
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对新形势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一)基层就业的含义
基层就业是指到城乡基层工作。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二)国家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等项目。
(三)吉林省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吉林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是解决基层人才不足问题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