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 严禁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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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 严禁作弊

诚信考试 严禁作弊

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自尊自爱,拒绝作弊!

守住诚信,赢得成功!

诚信考试,遵纪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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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2019年12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除考试用品外,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及其他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等违规物品带入考点教学楼和考场,考试当天考场中携带通讯工具就是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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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 起施行)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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