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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严格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8月27日,吉林市教育局下发文件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十项“规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规范行政审批
即日起,不再新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新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批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批准事项,待明确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资质;暂停受理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分支机构地址变更事项;办学内容变更事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同一个举办者在同一地址举办的多个同一类型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履行合并的审批程序;清理不具备办学条件、无办学场所、长期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大大压减数量,无证机构动态清零。
规范培训时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落实“五项管理”规定,签订《吉林市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势布置作业。
规范师资力量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内容
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区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执行。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思维训练、全脑开发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高中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组织义务段学科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组织学科培训。办学内容既包括学科类又包括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对象既有义务段也有非义务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划分培训区域报所在地教育局,不得混用教室;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托管服务机构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
规范营销行为
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的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
规范广告宣传
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广告。
规范培训合同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未使用或不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要运用行政指导和执法手段,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违法行为。
规范收费管理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其他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且课时数超过60课时的费用,费用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
规范公示制度
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对机构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证编号、任教学科及班次)、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流程、退费时间、培训费收取账号等)、培训内容(课程名称、内容、班次、教室、进度、上课时间等),聘用外籍人员与中国教师资质公示内容相同,教师资格证编号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编号。
规范疫情防控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中关于教培机构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吉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告》中“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未接种新冠肺炎病毒疫苗不得上岗”要求。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政策引导,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 李莉
审核 | 钱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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