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禁说情打招呼
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本案是一起在换届中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说情打招呼,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打招呼”,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办成某一件事情,不通过规定的办事程序,而是利用职权私下表达个人意愿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写在信笺上的“招呼”,也包括当面“打招呼”、电话“打招呼”,或让别人传递信息“打招呼”,等等。每当换届和干部调整之际,有些地方的主要领导就会接到方方面面的“招呼”,有来自上级领导的,有来自一起共事的班子成员的;有来自本地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有来自熟人朋友的,也有来自一些老同志的。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以“打招呼”的形式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行为,严重干扰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助长了说情风蔓延,扭曲了是非观念,严重干扰用人秩序,败坏用人风气,助长跑官要官,**很反感。在干部提拔任用中说情“打招呼”,传递的是一种庸俗的官场“潜规则”,是地地道道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些干部之所以热衷于托人说情、“打招呼”,就是想“走捷径”,通过某些“说得上话”的人帮助获取提拔升迁的机会。一些领导干部或相关人之所以乐意为个别人“打招呼”,往往因为“替人办事、得人好处”,一个“招呼”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请托者与被请托者之间的利益链条或权钱交易。“打招呼”者,借着冠冕堂皇的理由,或动之以“情”,或晓之以“理”,或示之以“利”,或恃之以“权”,为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自己人”说好话、求关照,实质上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以人情关系取代客观标准,说到底是以权谋私,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受到追究。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维护选人用人的良好风气。但他却丧失组织原则,违规干预和插手下级干部人事工作,甚至从中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秩序和选人用人风气,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惩处。丁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和换届纪律,跑官要官,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孙某、钱某某等人不能坚持原则,拿职位换人情,助长了说情“打招呼”之风,破坏了换届纪律和选人用人风气,也应当受到严肃追责问责。(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八部分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5.《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来源:廉洁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