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宣传之四--复工复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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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宣传之四--复工复产的法律问题

第四期 复工复产的法律问题

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决胜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1 针对复工复产中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关问题我们以时间为轴,梳理出部分用工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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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 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4.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5. 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延迟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6. 2020年2月2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3号):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7. 2020年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2020〕6号

8. 大连市:2020年2月1日,大连市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2月3日至2月9日,暂不受理现场业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电话或微信,采取承诺制、容缺受理、事后补充材料等方式办理业务。

02 复工复产,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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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申请复工应提供企业书面申请、企业承诺书、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评估审核表、企业复工审批表等材料。同时,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另外,要在复工前做好各类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垃圾点等场所的消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要对职工进行疫情防护知识教育,传达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

03

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可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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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04因疫情原因,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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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以,疫情期间的仲裁审理活动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05延迟复工期间社会保险允许逾期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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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0年2月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逾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中指出: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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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迎霞

来源: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法律事务办公室

审核:赵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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