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章程修正案》获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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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章程修正案》获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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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教育厅核准了《大连外国语大学章程修正案》。此次章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基本原则,对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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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共10章70条,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标2018年辽宁省委第四巡视组的巡视要求,对章程相关内容做出修改,共修改6条;二是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将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立德树人使命,通过章程修改予以明确,共修改7条;三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变化,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共修改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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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现行章程于2015年8月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实施,5年来,章程作为学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健全和完善学校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统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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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国家教育改革形势发生了变化,学校的办学目标与定位、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有了新的调整和使命要求。2018年学校接受了辽宁省委第四巡视组巡视,对我校全面从严治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章程适应新形势、符合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作用,学校于2018年10月正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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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经2019年1月16日大连外国语大学八届四次教代会讨论,2020年4月2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0年4月16日第8次党委常委会审定,于2020年5月正式上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本次章程修订切实做到修订程序规范、研究论证充分、师生参与广泛,起到了集聚力量、凝聚共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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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将及时印发修改后的章程全文,向全校和社会公布,同时将组织做好新修订章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学校也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新章程为引领,切实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整体推进依法治校和教育综合改革,向着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外国语大学的建设目标努力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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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动下方阅读修订后的《大连外国语大学章程》

《大连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 言

大连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大连日语专科学校,始建于1964年,是在周恩来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下,为培养国家亟需的日语翻译人才而创建的高等学府。1970年学校更名为辽宁外语专科学校,1978年升格为大连外国语学院,2013年更名为大连外国语大学。1986年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突出特色、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具有人文底蕴、理性精神、独立人格、全球视野、专业素养的复合型、国际型、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大连外国语大学,中文简称大外;英文名称为Dalian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英文缩写为DUFL。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6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dlufl.edu.cn。

第三条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致力于发展成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化、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成为国家语言文化国际传播的重要基地和服务国家东北亚战略的重要智库,为推动东北振兴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学业和品德上的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学安排,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等。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并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和学院(系、部)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和学院(系、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针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国内外业务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活动期间,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为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以文学学科为基础,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优势特色,协调发展其他学科,努力推进学科交叉融合。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研究机构,倡导师生依法开展独立自主的科学研究,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体系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倡导学术自由,树立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秉承开放办学传统,坚持国际化办学特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自主开展合作交流。

第二十九条学校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等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坚守服务国家、回馈社会的崇高使命,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服务、文化传播、智库咨询、继续教育等形式,将优势学科资源转化为促进区域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托图书馆、校史馆、校园景观、网络媒体等校园文化载体,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构建信息化、数字化校园为平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升。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大连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系、部)经民主程序推荐,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与奖励细则,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决策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章程聘任成员并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包含一定比例的研究生。

学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总编制内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学院(系、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系、部)。学院(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相关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或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院(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院(系、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为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把好政治关。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院(系、部)党组织书记审定。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事项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审定。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主任由院长(主任)担任。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及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并监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四)审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评人选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计划;

(五)审定本单位教学与科研成果奖、教学与科研项目、各类人才工程计划参评人选等;

(六)其他需要审议、审定的学术事项。

学院(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授委员会意见。

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力争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建立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捐助与使用体系。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非营利性的联谊性组织。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学校徽志为圆形篆书徽标,以“大外蓝”为标准色,以中文校名简称的汉字篆书为主体构型。内圆上弧是校名英译全称;内圆下弧为学校建校时间。

第六十一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校名及校标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歌是《启航》。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训是“崇德尚文、兼收并蓄”。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风是“明德明礼、知行合一”,学风是“博学精思、学贯中西”,教风是“言传身教、尚德育人”。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庆日是每年九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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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党政办公室

编辑 | 莫克

编审 | 孙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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