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组织
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
指企业、 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还包括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适用。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6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压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内民主
指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其义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内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员有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党员权利
指党员依照党章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有关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党中央都无权利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的委员会任期
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力的期限。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策划 | 党委宣传统战部
排版|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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