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
背景、意义及过程
《实施意见》贯彻了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高校的要求,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举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紧密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际,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二、
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优化人才分类评价制度。
二是推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放权机制建设。落实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相关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三是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四是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完善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尽职免责机制。
三、
《实施意见》的创新点
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针对自治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阶段空白或尚不明确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举措。
(一)在打通高校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不通不畅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机制。高校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支持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面提升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和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
2.鼓励高校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作。在征求自治区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高校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到账总金额15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累计到账总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自治区级重点研发项目相应绩效得分;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认定登记后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激发高校科研工作者科技创新活力。
3.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强化技术供给质量和能力,利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等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提升高校技术输出效率及整合市场技术需求能力。
2.推动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明确鼓励理工类、综合类高校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配套制定市场化的运营和收入分配机制,内部管理标准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高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技术经理人培养力度。明确高校要采取“引育并举、专兼结合”的方式,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定期开展专业理论培训,在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各类高新园区、孵化器等机构建设实习基地进行实操技能锻炼,为我区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工科背景,懂政策、懂法律、懂市场、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在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方面
1.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要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探索建立多元化高校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优化人才分类评价。克服“五唯”不良导向。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单纯将论文、专利、奖项等数量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3.完善离岗、兼职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了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为学校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在营造高校科技创新环境方面
1.建立创新容错、尽职免责机制。从高校负责人和科技工作者两方面考虑,建立合理容错免责机制。一方面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免除相关责任。另一方面高校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交易定价、成果赋权等决策工作中的责任。与《实施意见》创新举措相呼应,为决策者、参与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2.建立统筹推进、考核激励机制。为确保《实施意见》能够落地见效,由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科技成果转化专题会议,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将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进行褒扬激励。
本期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