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是我区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为帮助市民理解疫情防控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东胜公安归纳了14个防疫工作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醒广大市民认清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1.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
3.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实施前述妨害疫情防控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如:病毒患者隐瞒病情、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公共场所拒戴口罩;房东明知租客为重点疫区人员,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居家隔离观察违反相关规定,违反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聚集多人从事赌博、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7.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能触犯“诈骗罪”。
13.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物、有毒物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能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4.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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