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系列发布会民族教育专场发布会实录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石墨就我区民族教育发展成就经验进行发布。
内蒙古民族教育事业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中央各部委和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发展起来的。自治区成立至今,始终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方针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教育制度,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事关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奠基性、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战略性安排,强化全要素投入,调动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教育的浓厚氛围,推动全区民族教育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模范自治区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强调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强调“民族地区抓团结、抓发展,都离不开教育这个基础性工作”。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2次亲临内蒙古考察、连续3年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对内蒙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总书记指出,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守望相助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2019年,总书记在我区考察期间,明确要求要加强对蒙古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挖掘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激励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在事业发展规划上优先谋划民族教育,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上优先保障民族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在就业、就学上优先扶持民族教育,构建起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合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完整办学体系,成为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战略支撑和突出优势。
目前,全区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451所,其中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430所,在园幼儿5.34万人。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普通中小学校达到479所,其中民族语言授课学校430所,在校学生18.28万人。有42所高校开设了100多个蒙汉双语授课专业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读学生3.45万人。
一、强化法制保障
自治区把加强民族教育地方立法作为保障民族教育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依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各族各界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完善,于2016年正式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创新发展。《条例》施行至今,在推动各级政府落实责任义务、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完善顶层设计
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重视从全局和长远的高度谋划和推动民族教育发展。2014年11月,自治区党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举措。2015年12月,召开全区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对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近年来,自治区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民族教育各方面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从计划总数中划出不低于15%的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这些制度设计极大促进了民族教育发展。
三、重点支持民族学校建设
在保证民族学校经费的基础上,自治区专门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从2003年至2013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从每年200万元增加到每年6000万元。各盟市财政也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自治区在布局各类教育重点工程项目时,优先向民族教育倾斜。实施义务教育改薄工程,消除“大通铺”、土灶台,改造旱厕、宿舍等;2016年总投资5亿元,启动实施了“民族学校和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40个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入使用;投入4780万元专项资金为239所民族中小学建设科技活动室;推进民族中小学“三通两平台”建设和“同频互动课堂”建设与应用,民族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改善,走在了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前列。
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加强双语教育。这是内蒙古民族教育的优良传统,也是内蒙古民族教育不断发展的活力所在。我们坚定不移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建立起从学前到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全学段有机衔接、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充分保障的双语教育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基本达到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水平,高中阶段学生能够熟练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持续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的能力。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自治区高度重视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队伍建设。争取教育部支持,与6所部属师范院校合作开展定向培训, 2017至2021年为我区培养双语师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共计455名,目前已落实320名。大力开展“国培”“区培”计划,近3年累计培训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万多人次,骨干教师群体进一步壮大。在教师职称评定中实行倾斜政策,对全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全部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通过高考加分、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设立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协作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途径,着力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注重加强高校民族学类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大力发展涵盖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开发等的民族职业教育,着力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人才。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并纳入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统筹推进。目前,已有6041名硕士研究生、1409名博士研究生进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区内高校在读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12万多人;通过预科教育在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就读的少数民族本科生1万多人。
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制定了蒙古语言文字中小学、大中专教材和教辅资料及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每年编译、审查、出版各类大中小学蒙古文教材及教辅用书220多种;完成了蒙古文版本中小学、幼儿园各学科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任务,总容量300多GB,总时长近1300小时。
五、加大对民族学校学生扶助力度
在基础教育阶段,自治区实施的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补助寄宿生活费、住宿费的普惠政策中,对蒙汉双语授课学生也给予了倾斜支持。2007年秋季学期起,蒙汉双语教学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08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350元;2012年再次提高蒙汉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3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62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890元。2011年起,率先对双语教学中小学生实行12年免费教育,多数盟市还对蒙汉双语教育学前幼儿实行了免收保教费、补助生活费政策。
在高等教育阶段,自治区在普遍实施的“奖、贷、助、补、减、勤工助学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基础上,还针对蒙古语授课大学生实施减免学费补助政策。2000年起蒙古语授课高中学生升入区内高校,可以享受减收20%学费的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贴。
与此同时,自治区将所有经济困难家庭,尤其是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子女就学,纳入教育扶贫和教育救助范围,给予全学段资助。
六、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
自治区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融入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特别是民族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各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治区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体系,推动民族学校坚持课上课下、网上网下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月”“手拉手心连心,中华民族一家亲”等主题教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小学低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小学高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初中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深扎根青少年心中,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学科建设,编审蒙古文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高校民族理论教材,作为本科阶段必修课程。开设民族史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蒙古族民俗文化等选修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成为思政课堂和课堂思政的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各学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所占比例均超出其人口所占比例,各项主要教育指标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受教育规模和程度实现历史新高,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作出了突出贡献。
时代在前进,民族教育也要与时俱进。我区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奋力推动全区民族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自治区教育厅近日发布信息,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侯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材建设是国家事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材工作,把教材建设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工程,2017年7月成立了国家教材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管理和使用国家事权,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指导。按照党中央部署,国家教材委员会组织专门力量统一编写中小学语文、政治(道德与法治)、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于2017年9月在全国所有中小学校统一使用,我区汉语授课中小学也同步使用上述三科教材。
统编教材是国家级、高水平、权威性的教材。有民族语言授课的新疆于2017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西藏于2018年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日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自治区政府研究、教育厅印发《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今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将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按照教育部部署,2021年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政治)教材,2022年初中一年级使用统编《历史》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后,全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其他学科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现有双语教育体系不变。这充分考虑到了自治区工作实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关心关怀。
教材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反映人民重大关切,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人类文明先进成果,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教育目标实现。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是党中央做出的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教材使用管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不断提升民族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是民族地区广大群众和学生的现实要求。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教材建设,有利于让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享受更加公平、更加有质量的教育,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8月16日,《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实施方案》印发后,广大学生和家长十分关心双语教育体系是否改变、学生是否能学好、教师是否能教好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这些社会关切,我作简要介绍。
一、现有双语教学体系不会改变,学生课业负担不会增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少数民族学生学好国家通用语言,对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都有利。国家统编《语文》教材较此前使用的《汉语》教材,总结并吸纳了语文课程改革的优秀成果,沉淀课程改革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强化语言文字的运用,强化语文和生活的联系,致力于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基础素养、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
2020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开始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有利于促进民族语言授课学生与其他各民族学生交流交往交融,为今后个体发展和升学就业拓宽了渠道。与往年相比,将原来小学二年级起开设的《汉语》课程改为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初中一年级将原来的《汉语》课程改为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其他学科和其他年级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因此,现有双语教育体系并没有改变。
按国家统一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课时占比为75—80%,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占比为20—25%。每周总课时的安排为:小学25—33课时,初中32—36课时。今年秋季我们对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小学和初中一年级课时进行了调整,按每天1课时安排国家统编《语文》课程,充分考虑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体现了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的基本要求。调整后,各学科课时的比例符合国家课程设置方案要求,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各地还可以依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和自治区制定的教学建议,结合学校实际做好课程衔接,在教学进度和课程难度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因此,学生的课业负担不会增加。
二、全面加强教师培训,切实提高教学能力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如何,是做好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的关键。
总体来看,我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语文教师缺口不大。存在缺口的,主要采取3方面措施加以解决:一是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地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通过内部调剂,优先保证国家统编《语文》学科教师配置;二是对确有困难的学校,通过县域内校际交流解决;三是对缺口特别大的地区,以盟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招募在职或近五年退休的教师、教研员及胜任教学要求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到民族学校返聘支教。
为切实保障教师利益,教育厅要求,对暂不胜任国家统编《语文》教学要求的教师,尊重本人意愿,选择分流或跟岗培训,确保教师人事身份、职务职称、工资待遇“三不变”,切实保障民族语言授课教师合法权益。在保障国家统编《语文》支教教师相关待遇方面,要求各地切实保障招募的支教教师工作经费和生活待遇高于国家“银龄讲学计划”规定标准,受援学校要为有住宿需求的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为做好教师动态补充工作,自2021年起,教育厅将组织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专项安排公费双语师资招生计划。争取教育部支持,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双语师范生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双语教师。根据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国家统编教材使用工作推进时间表,各级编制部门将合理调配教师编制,人社部门将优先保证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校双语教师招聘补充工作,确保语文教师及时足额配置。
三、强化政策统筹,确保教学质量
做好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统筹,保持政策稳定。招生考试政策方面,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后,我区将确保目前的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中高考政策保持稳定,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继续实施面向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并向民族语言授课学生倾斜。经费保障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列支专项经费,优先保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国家统编《语文》教材所涉教师培训、教学资源开发等专项支出,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今年自治区下拨的中央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优先保证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使用工作。
为保证统编教材使用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厅正在组织以下4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师资培训。指导各盟市牵头组织课程标准和教材培训工作,促进教师深研课程标准,熟知教材编写理念、编写体例、具体内容和要求。同时,通过线下集中培训、在线培训、校本研修、送教下乡及“一对一”跟岗培训等形式,开展教师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完成后,科学研判教师教学能力和培训需求,后续培训统一纳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整体规划,统筹组织实施。二是建设“同步课堂”。组织名优骨干教师利用自治区教育云平台、蒙古文资源网和内蒙古有线电视,播出“同步课堂”,作为兜底性教学资源,供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培训使用,努力实现地区、学校、学段全覆盖。三是加强教研指导。自治区层面,组织专家队伍做好国家统编语文教材的分析工作,并根据教材编写体系和结构内容,分单元制定教学指导意见。同时指导各地教研部门认真开展学情分析,适时开展课堂教学评估,科学调整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质量。四是调整评价标准。根据学生认知水平和课时结构,科学确定教学目标,灵活设置课型,并对考试评价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目前,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使用的国家统编《语文》教材已全部交付发行机构,可以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记者: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与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受教育的权利之间是否矛盾?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郝泽军:不矛盾。下面,我从两个层面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统编《语文》教材,总体上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这几部法律的精神要义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是“一母同胞”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又进一步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该法第四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其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但是并没有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义务仍要履行,更不能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区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应有之义,是坚决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行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在法律体系中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是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对不同主体赋予了相应的义务。无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及其他机构,每个公民,还是父母及其法定监护人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这个义务是禁止性的,没有选择权,否则就是违法。
我们在执行法律中要融会贯通,全面准确实施。既要理解把握各个法律的精神实质,又要掌握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又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既要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又要对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第二,从实践层面来看,《语文》《道德与法治》《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后,全区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其他学科课程设置不变,使用教材不变,授课语言文字不变,蒙古语文、朝鲜语文课时不变,现有双语教育体系不变,这“五个不变”科学的解决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的法律关系。另外,从我区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还是个短板。近年来,我们采取建立“12348”双语热线平台、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编辑出版《汉蒙法律实用大词典》、高等学校部分教材蒙文翻译等多种措施为群众提供蒙汉双语法律服务。但是,我区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目前,全区共有律师9461名,律师事务所644家,能提供蒙汉双语法律服务的律师779名。有的旗县区几十万人口,只有一名律师。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迫切需要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大蒙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记者:刚才,石墨副秘书长介绍了我区民族教育的成就。请问,取得这些成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值得总结发扬的经验?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委主任奇锦玉: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类教育全过程,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植各族青少年心中,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谱写了新时代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篇章。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民族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我区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创新发展,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完整办学体系,走上了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科学发展之路,为党和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少数民族人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作出了突出贡献,始终如一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二、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民族教育取得辉煌成就的关键所在
内蒙古自治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区成立70多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说明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先后在招生、师资、对口支援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自治区制定出台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民族教育条例、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法规,为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特别是对双语授课学生从就读到就业都有特殊的照顾政策。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穿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线
我区坚持把校园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重要阵地,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德育教育全过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使爱我中华的种子深深扎根在各族青少年心中。通过开展各族师生民族团结手拉手互帮互助活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七个一”活动等多种形式,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到学校方方面面,持续用力、常抓不懈,增进了各族师生的交往交流交融,把各族师生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实践证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在各族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前提和坚实基础。
以上这些,是我区民族教育之所以取得今天成就的基本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使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内蒙古落地生根。进一步教育、引导各族**传承草原儿女心向党、坚定不移跟党走的红色基因,大力弘扬守望相助、团结奋斗的优良传统,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明方达
审核: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