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学校下发了
《聊城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内容共有34条
涉及校园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通行,违章处理等多项内容
尤其对于服从门卫管理出示证件、
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
两次交通违法进入黑名单等
常见的交通安全隐患处理做了详细解释
和大聊一起学习一下
在校园里也能做
“遵守交通安全小达人”!
聊城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三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安全保卫处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停车位)是指聊城大学东、西两个校区地面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管理的职能部门,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安全保卫处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承办)单位申请,安全保卫处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指定从东、西校区两个南大门出入(特殊公务活动车辆除外),门禁系统登记车辆可以从西校区南大门、北大门,东校区南大门、东大门出入。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管理,并遵守《聊城大学校园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是特殊情况如车辆为校园内居住人员所有或管理,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经门卫人员详细登记车辆及司机信息后可以进入。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进入校园,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行摩托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八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严禁逆向行驶、边骑行边看(拨打或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并行骑车、超载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带领。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由安全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电瓶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走廊)内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电瓶车。
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七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开班前集中到安全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对校园内逆行、超速、占道违停等道路交通违法或不文明行为的机动车,首次由安全保卫处在曝光台全校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实行黑名单制,关停车辆出入校门权限(校外车辆长期关闭,校内车辆关闭一周,并报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考核指标);凡因不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安全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拖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周边交通秩序听从安保人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卫处对逆行、无牌照、超速等道路交通违法或不文明行驶的自行车、电瓶车予以纠正、制止;对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行车由职能部门安排人员搬移至校园集中存放处暂扣,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安全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110),安全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如有受伤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安全保卫处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聊城大学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
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学校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制定的内容涉及校园交通安全的方方面面好好阅读,牢记于心你就离危险远一点保障自身安全
让老师安心家长放心请大家保持自律守护好交通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排版丨朱桂莹
校对丨刘真真 朱桂莹
责编丨王黎 刘真真
编审丨王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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