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艺术类专业统考青岛地区考点公布!附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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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艺术类专业统考青岛地区考点公布!附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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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青岛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青岛市2020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温馨提示》,今年美术类、文学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12月15日(周日)进行。青岛市设市南、市北、李沧、崂山4个考区,10个考点,219个考场。关于艺术类统考的具体安排,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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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0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及家长:

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文学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艺术类统考)将于2019年12月15日(周日)进行。全市设市南、市北、李沧、崂山4个考区,10个考点,219个考场。现将考试安排及有关要求提示如下,请考生及家长周知,并提前做好考试准备。

一、考点封闭区和二次安检要求

本次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各考点将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考试封闭区,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书包、书本、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请考生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自行在考试封闭区外妥善安排。因违反规定造成个人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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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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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开考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美术考生在上午两科考试之间的10分钟不得离开考场(包括:喝水、上厕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根据监考教师的指令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各科均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请考生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在考试开始时间之前入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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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点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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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提前准备

1.本次考试需要考生自行打印《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

打印时间:2019年12月12日-15日(每天9:00-17:00);

打印网址: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

打印后,考生要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建议考生在此期间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用。

2.准备好二代身份证。考生必须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考场。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3.考生可以在12月14日(星期六)下午4:00至5:00到所在考点熟悉考点周围环境,学习《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为确保考场安全,12月14日下午考生和家长不得进入考点,考试当天首科目考试前,考点将安排人员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4.请提前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保证提前到达考点。要充分考虑耽误考试的各种因素并加以防范,要记清每科考试的开始及结束时间。

(二)诚信应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一是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二是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

4.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本次考点均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内均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手机屏蔽设备、无线耳机探测设备、金属探测仪、人脸识别设备防作弊设备。在此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请勿以身试法。

5.省考试院《考试规则》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请考生和家长认真阅读并遵守考生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和《考试规则》的各项要求。

(三)规范答题

1.要准确理解试题要求。

2.考试期间,要保护好条形码,保持答卷非作图区域干净整洁。除规定的填写考号、姓名的信息栏外,作图区一律不允许签名、盖章,一律不允许标记任何与考试题目要求无关的印记、符号。

3.考试时,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指挥,美术类考生按规定在答卷指定位置加按右手食指手印。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85786201。

预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1.《考试规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附件:3.《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19年12月9日

以下是关于考试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希望同学们都能自觉遵守,诚信应考。组织考试作弊已入刑法,真诚提醒,大家要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附件一

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美术类考生入场只能携带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文具,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

文学编导类考生入场只能携带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橡皮等文具,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固定在画板左上角(美术类)或放在课桌左上角(文学编导类)以便核验。领到试题、答卷纸或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卷纸或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

六、美术类考生答卷纸信息栏之外的地方不准署名或加盖名章,不准在答卷纸上作任何标记。答卷纸不准留边框,不准在答题区域以外作画,不准增加或减少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准改变物品的形状,不准在卷面喷洒任何定画液体。答卷纸一律横向使用,用图钉固定四角(图钉自备),不准用胶带纸固定。

文学编导类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遇试题、答题卡字迹不清、重印、漏印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选择题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考生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各科开考后均不允许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纸或答题卡、试题、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各科均不允许提前交卷离场。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答卷纸、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题、答卷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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