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订解析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推动了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修改条文达六成,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8章86条。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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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结构体例
1.结构体例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经历2009年和2017年两次微调。2021年的本次修订力度较大,修改条文达六成。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8章86条。
2.主要亮点
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推动了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主要亮点:
(1)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
(2)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
(3)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4)完善程序规定,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
(6)补充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7)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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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和“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分别体现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违法性和行政处罚行为的惩戒性。
2.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由此前的7项10种增加为6项13种,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为此次修订新增的行政处罚。
3.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4.在部分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上述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不涉及海关行政执法,海关行政执法工作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
5.完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对于委托书并没有具体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这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明确受委托组织应当具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
6.完善行政执法资格有关规定
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程序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8.巩固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程序
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对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加大重点领域和突发事件执法力度
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涉及国计民生,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修订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修订后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0.增加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情形
增加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情形。增加2种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增加2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有利于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使得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1.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是明确行政处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和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是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共8类。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是进一步明确涉外适用范围,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13.完善听证程序并扩大申请听证的适用情形
将当事人申请听证时限从三天增加至五个工作日。相应地,修订后的《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扩大至“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九大类。
14.提高简易程序罚款额度和当场缴款额度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简易程序的处罚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提高至“公民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下”;将当场收缴罚款金额从原来的20元以下提高至100元以下。
15.完善有关罚款的处罚及执行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关于执行罚,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16.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第七十四条特别强调,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长沙海关将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法治海关建设取得新的进步。
转载自:红色湘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