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2020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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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20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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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20年在上海市继续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着力选拔适合上海大学人才培养理念的优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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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符合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思想品德优秀,理想信念坚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具有学习潜力,综合素质高,全面发展的学生均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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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计划及专业

具体招生计划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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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

6月10日10:00—6月25日17:00考生登录“综合评价录取报名系统”,网址http://bm.chsi.com.c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选择“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类型进行报名。考生根据提示完整提交个人信息,下载并打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中学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无需邮寄报名材料。

(二)初审: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学生网上报名信息,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学校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无需考生提供。

(三)公布初审合格名单:6月28日-29日,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初审。

(四)填报志愿:高考出分后,初审合格、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公布的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综合评价批次填报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以上海市考试院规定为准)。

(五)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高考成绩,按学校各专业组招生计划的1:1.5确定入围校测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考生全部入围校测),其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方可获得面试资格。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是否获得校测资格。

(六)面试

8月3日-4日,学校校测。校测方式为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逻辑推理、表达理解能力、创新思维、综合素质等内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面试的重要参考。校测满分150分。不参加校测,校测成绩以零分计入总分。具体校测时间、地点将在“报名系统”中另行公布。

(七)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专业组按各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专业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总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成绩;高考成绩相同,专业组1、专业组2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专业组3、专业组4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 = 高考成绩×850÷660 + 面试成绩

拟录取公示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我校将予以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上海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上海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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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约束机制

(一)上海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在上海市教委、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二)我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选拔程序。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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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知

(一)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入学前发现的将取消今年综合评价录取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对于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二)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三)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也不对考生和家长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四)学校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w.shu.edu.cn

咨询电话:021-66134148

监督电话:021-36215782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00-4:30

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若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我校相关政策也将作相应的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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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胡乐洋

审核 |宋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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