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华政、法大、西政三校携手战“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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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华政、法大、西政三校携手战“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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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我校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开辟《同心战“疫”三校说“法”》栏目,邀请三校的法学学者对真实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以“法”拨开疫情防控期间的种种迷雾,以法律人的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精神积极营造清新、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在防疫战争中贡献法律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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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男子喷酒精消毒后开车抽烟引自燃?

流传内容:网传天津一男子因惧怕新冠肺炎病毒喷酒精消毒水开车抽烟引发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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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截图

经天津警方辟谣,鉴定为:谣言!

实际情况:天津警方通报辟谣,此事件为1月31日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杀人未遂后,开车逃窜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张某引燃车内携带的汽油,造成大面积烧伤,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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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教授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意见

1. 疫情当前,一些网友似乎唯恐天下不乱,故意在网络上编造一些虚假信息,或者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也还故意转发传播,从而导致一些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 我们的疫情防控正处在紧要关头,广大民众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同时,该谣言也从侧面提醒我们在防控疫情对相关物品、场所消毒时,应掌握酒精等易燃物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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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世卫组织认定中国为“疫区国”?

流传内容:世卫组织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将整个国家划为“疫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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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疾控中心辟谣,鉴定为:谣言!

实际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主要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都出现疫情这两个事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过谭德塞强调,不用采取非必要的限制国际人员流动措施。目前没有任何理由去影响国际贸易和旅客进出,希望所有国家能秉承这个原则。

世卫组织强调,此次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对中国没信心,相反,世界卫生组织相信中国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可能需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

该定义暗示出现了如下一种局面: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1. 辟谣:绝无“疫区国”一说

需强调的是,世卫组织宣布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绝不同于“疫区国”。网传的“疫区国实际并不存在,WHO从来没有将整个国家划为“疫区”。

2. 辟谣:时间限制也没有3年

PHEIC的决策并不会影响中国三年,只会持续三个月,之后就要对所在地重新评估,也就是说。如果三个月后我们控制住了疫情,那PHEIC状态就结束了。

3. 辟谣:中国经济崩盘,倒退20年?

此前,网上盛传“中国一旦被世卫组织确定为疫区国,经济将陷入大崩盘,倒退20年”。上述言论实为无稽之谈。影响肯定有,但是并没有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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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炫 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

法律知识

《国际卫生条例(2005)》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

第二条【目的和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1.若按第十二条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2.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3.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八条【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

1.世卫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它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 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

2.世卫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 不准离境或入境。

第四十九条【程序】

一、总干事应根据最接近正发生的具体事件的专业和经验的领域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及的专家中选出若干专家,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为本条的目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可包括远程会议、视频会议或电子通讯。

二、总干事应向突发事件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有关事件的信息,包括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以及总干事拟发布的任何临时建议。

三、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当选举主席并在每次会议后撰写会议进程和讨论情况的简要报告,包括任何对建议的意见。

四、总干事应邀请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为此,总干事应根据需要尽量提前将突发事件委员会的会议日期和议程通知有关缔约国。但有关缔约国不可为陈述意见而要求推迟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五、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酌定。总干事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干事应就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和结束、有关缔约国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任何临时建议及此类建议的修改、延续和撤消以及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与缔约国进行沟通。总干事应通过缔约国向交通工具运营者并向有关国际机构通报此类临时建议,包括其修改、延续或撤销。总干事应随后向公众公布此类信息和建议。

七、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可向总干事提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和(或)建议撤销临时建议,并可就此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

专家意见

《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2005”)不仅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运行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是其最基本的应对框架,具有国际法的效力。

根据疫情现况、发展速度以及是否传出国境、是否需要限制国际旅行及贸易等因素,WHO总干事可以宣布某一事件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并发布临时建议,因此该状态不是针对哪一个具体国家采取的措施,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可以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一些卫生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这种临时建议在其公布3个月后自动失效,期间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销、修改或延续。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我国已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了最严格、最全面的防控举措,可以说基本上做到了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国家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制度,并加强了正确的舆情引导,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尽快打赢这场战“疫”,争取尽早结束“PHEIC”状态,恢复常态。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这场疫情给我们各行各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等,迫切需要国家和地方通过政策和立法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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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私人邮寄口罩被征用?

最近,有网友发帖称,自己托人从日本寄回两箱口罩,本来以为到了天津港,结果被海关直接扣了,说是政府征用支援武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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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天津海关辟谣,鉴定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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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在官网郑重提示:目前网上流传的“私人邮寄口罩被海关征用”之类的表述,是不负责任、不明真相的谣言,海关没有理由也绝对不会“征用”个人防疫物资。

“私人邮寄口罩被海关征用”的谣言此前也曾多次出现,涉及宁波、大连、郑州等多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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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宁波、辽宁大连、河南郑州等各地海关均辟谣:海关不会征用个人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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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暄杰

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教师

法律知识

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谣言”作出准确的定义或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谣言”区别于社会生活中所说“谣言”,网络时代的“谣言”主要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虚假信息。综合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上的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表现为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其内容为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或者关于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社会热点、公共服务等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是实施了编造、传播或者放任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行为,基于其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具体行为后果进行分析;

三是达到了一定的传播范围,信息进入公共领域造成了信息上的混乱,司法上一般通过点击数、转发次数和受众人群等来进行定量确定;

四是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后果,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五是导致了他人利益、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等法益的重大损失。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专家意见

网络时代的信息真假难辨,但法律并不规制所有的网络虚假信息,也并非所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都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谣言”,只有虚假信息干扰到了真实信息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才需要动用法律进行干预。

在现有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既要保持法律的谦抑性以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从及时发现、灵活执法以实现保障公共信息真实的立法目的。

对于目前的疫情信息,公众具有强烈的信息需求,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对此,一方面是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科学素养,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信谣,不传谣,另外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用公开、科学、真实的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而对于故意制造混淆信息、扰乱公众秩序的网络“谣言”行为,则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时、坚决地打击。

未来,国家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善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明确疫情信息种类、发布主体、发布期限,通过信息公开瓦解网络“谣言”。

联合策划 |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素材整理 编辑 | 郑润泽

责任编辑 | 叶子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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