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城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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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城建招生

2021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

具体就读校区以《入学须知》通知为准。

三、招生层次

专科

四、办学类型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监督小组是本校招生工作监督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21年本校三校生招生计划为100名,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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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11号)关于三校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参加本校2021年三校生招生。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测试办法

一、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

2021年5 月16 日(星期日)

9:00 — 10:40 外语

二、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大纲将于2021年5月6日在本校官网公布,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十二、录取规则

一、总分由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其中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二、在市统一划定的三门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上,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加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五门的总分(含市教委规定的加分),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 “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基础”(“素描”)、“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三、本校在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考生须有统一文化考试(语、数、外)和职业技能测试(非艺术类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信息技术基础;艺术类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素描)共5科的成绩。考生“综合能力测试”和“信息技术基础”单科成绩必须达到40分(含)以上,“素描”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以上,方有资格参加录取。

四、非第一院校志愿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三门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 “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

五、艺术类专业只招收具有本校素描测试成绩的考生。

六、当考生所报专业均未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将其随机调剂到本校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七、如考生语、数、外3门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可免考职业技能测试中的“综合能力测试”科目:

(1) 获得2个A且另一门达到C或C以上(3A,2A1B,2A1C),免考科目成绩以满分计入。

(2)未满足上述条件且获得3个B(含)以上(1A2B,3B),免考科目成绩以参加本科目考试所有考生所得的最高分计入。

八、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要求,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符合上海市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申请保送入学资格,学校将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关综合考核。

十三、收费标准

十四、资助政策

本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本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本校三校生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督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021-31151213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城建招生”公众号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公众号

十七、其他须知

1、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

2、请所有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于5月13日至16日到本校官网(www.succ.edu.cn)下载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3、符合职业技能测试“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免考条件的考生请在5月6日之前把申请材料发送至招办指定邮箱(有关通知请关注本校招生信息网www.succ.edu.cn/zsxx/公布的信息)。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综合能力测试”免考资格。

4、本章程由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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