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省教育考试院提醒所有参加2022年艺术类专业课统考的考生、在校大学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一定要遵规守矩,诚实诚信。凡在艺术类专业课统考中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考生,组织或参与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在校大学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回顾
自2015年以来,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中共查处36例考试违规、违法行为。其中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名考生被停考3年,5名考生被停考1年,25人被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课及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第一款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重要提示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确保2022年我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继续加大考试违规查处力度,所有进入考场的考生及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严禁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器材带入考场。
以身试法,终将付出代价。希望广大考生明辨是非,切勿找人代考,切勿把手机等通讯、拍摄器材带入考场,切勿轻信网上及社会上的各种“助考”传言,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切实做到不违纪、不作弊,以诚信书写自己的大学梦。
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梦想成真!
来源:陕西考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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