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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乐山人员主动申报登记信息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固防线,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确保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有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乐人员主动申报登记信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家、省指定重点区域来(返)乐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在抵达乐山2小时内向本人所在单位及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乐山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所在单位及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闭环转运、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 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 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和国家、省指定重点区域来(返)乐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及住地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
特此通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编辑|吴鹰 审核|钟翼来源|无限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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