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卫健委
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忻疫组办函[2021]161号
忻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
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委直委管医疗机构,各县(市、区)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做到适龄人群无接种禁忌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做好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
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我市目前指定17所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1。
二、接种禁忌判定原则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三、开具流程
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
评估医生查验上述证件和诊疗资料后,结合问诊和体格检查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做好信息记录(附件2);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信息表中(附件3)。各医院要将每日收集到的未接种人员信息报送属地防控办(附件4)。
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 ;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四、成立专家指导组
组长:
刘利平 忻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电话:13994103288)
成员:
马丽平 忻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罗晋武 忻州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王悦德 忻州市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
韩宾 忻州市人民医院风湿免疫科负责人
齐辰利 忻州市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
赵东江 忻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医学科主任
王沛 忻州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李敬杰 忻州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郭文兵 忻州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
张琴 忻州市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田丑恒 忻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
侯慧琴 忻州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刘靖秀 忻州市人民医院肿瘤科主任
薛雁明 忻州市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主任
闫林英 忻州市人民医院血液科主任
杜秀玉 忻州市人民医院老年病科主任
胡兴辉 忻州市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
王妍婷 忻州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高玉凤 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
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专家组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的指导、培训、督导等。
五、工作要求
1.各定点医院要成立院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判定专家组,由神经内科、心内科、皮肤科、呼吸科、儿科、重症医学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妇产科、防保科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判定、审核、培训、指导。要指定专门科室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共同配合完成。非指定医院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开具禁忌证明。
2、各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诊室负责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时间要保持工作电话畅通,方便群众咨询。
3、严格规范开具证明。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统一标准,严格按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科学严谨把握禁忌症,规范开具接种禁忌证明。
4.完善服务流程。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服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和指引牌,方便群众开具证明。对于无法开具证明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附件:
1.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医疗机构名单
2.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开具信息登记表
3.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信息登记表
4.各县(市、区)疫情防控办联系方式
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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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卫健委
美 编/ 白 灵
校 对/ 尉 志 慧 王 娜
责编/ 任 艳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