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对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来说,积极给予救治和排查是第一位的,因而其享有接受医疗机构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以及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陆续出台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都对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的相关权利给予充分重视和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仅规定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接受救治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其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关于感染新冠肺炎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下发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相关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的民事合同,应当如何处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新冠肺炎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该事件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对疫情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解答,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对于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已经订立的且需要在特定时期内继续履行的合同,因疫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已支付费用,当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疫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怠于履行通知义务一方需要对未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为防止疫情传播,有的地方采取挖路、断路等措施封路、封村、封区,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如何正确采取措施阻断疫情?
为了抗击疫情,部分农村、社区采取挖路、断道等方式对外来车辆和人员隔离,防止病毒蔓延传播。这类方式虽然在控制疫情上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取。
未经批准擅自挖路断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挖路、断路等破坏交通设施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社区、**等基层组织切断病毒传播,还需要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拓展更多有效且合法的防控手段,如派专人值班、巡逻,**劝阻或设警示线等,既达到防止外来疫情输入的效果,又在法律框架内防范了疫情的传播、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4、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学校宿舍、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建筑物征用为紧急隔离点,其法律依据有哪些?在征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均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临时征用学校宿舍、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建筑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等,对征用的程序等具体事项还作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府在实施征用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征用程序要合法,另一方面还要注重维护被征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关怀。
将学校宿舍、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建筑物征用为紧急隔离点,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由被征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作临时征用决定书,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被征用单位,同时要求被征用单位告知被征用建筑物的使用权人,如学校宿舍的学生;(2)政府与被征用单位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征用实施方案,明确拟征用场所交接前后双方各自的职责及工作要求,确保合法、有序、安全开展征用工作;(3)被征用单位、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将拟被征用建筑物内个人物品按照方位、门牌号编号、登记造册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署名确认,统一保管;(4)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疫情控制操作规范对建筑物进行统一消毒处理,并将建筑物恢复原状,移交被征用方;(5)被征用方按照登记造册的物品清单,组织返还所有人相关物品,造成损毁的,登记确认由征用方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5、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1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疫情防控期间,有人利用防疫需要,通过各种广告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常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App、网站、海报、传单上见到各种广告,其中包含普通食品、药品、偏方被宣传为含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功效等。这些无良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对推销的商品、服务利用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山西省司法厅
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
来源|山西日报
美编|霍宇
责编|严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