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人才引进创业创新暨“英才聚忻州 沃土展其能”校企对接座谈会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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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才引进创业创新暨“英才聚忻州 沃土展其能”校企对接座谈会成功召开

6月10日上午,2018年人才引进创业创新暨“英才聚忻州 沃土展其能”校企对接座谈会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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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座谈会由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忻州师范学院共同举办。我院主动联系省内各个高校,与参会代表共同探讨创业创新活动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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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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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廷出席会议)

各方代表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重用人才、培育人才诸多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为想要创业就新的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广阔而优秀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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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代表发言)

我院鼓励优秀毕业生创业创新,支持专项研究。对于有想法、有能力的毕业生,给予帮助。我院主动积极为省内输入人才,为家乡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作出时代赋予的贡献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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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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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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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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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表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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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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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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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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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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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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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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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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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发言)

这次座谈会承载着忻州师范学院对优秀大学生的殷殷期望,也希望能为天下英才提供更好更广的创业创新平台。意味着忻州师范学院站在了创业创新新的起点上。

忻州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参观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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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了解下开发区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适用对象

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

创业类

1、毕业5年以内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注册企业可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且从入园起3年内免缴创业场地租赁费,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创业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入园,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入园享受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代理服务。

6、两年内新注册从业人数1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产交纳社会保险的创业主体,按营业额10%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从业人数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达到20%的,按营业额15%一次性奖励,最高70万元。

7、两年内新注册创业主体,贷款200万以内部分可享受一次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生产性创业主体融资担保贷款,贷款金额200万以内部分,给予担保费用30%的补贴。其他创业主体给予担保费用20%的补贴,补贴按月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创新类

01

(一)市奖励扶持政策

1、对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2、对带项目带资金来忻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评审,确认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且其研发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实施的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综合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属性、创新程度等,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4、高校或研究机构完成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科研项目,根据其任务完成及成果转化情况,给予50-200万元的资助。

5、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的科研经费奖励。连续三年平均增幅全市排名五位、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6、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进展绩效,按上年实际省拨经费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7、获得省科技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奖励额1:1配套奖励。

8、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万元。

10、对新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另奖励5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20万元;连续3年考核认定运行良好的,另奖励10万元。

12、对为企业开展技术发明创新、推广应用和转型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13、对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2

(二)开发区奖励扶持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1、对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并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的科技成果,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2000万的补贴。

2、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区内自主研发生产并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贴,省内首台(套)的按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同一产品补贴一次。

4.企业引进境外重大先进设备,给予8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5.企业组织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赛、交流活动,经评审给予活动费用40%的补贴,最高50万元,一年一次。

6.对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进行奖励,经评审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的1%,最高30万元。

7.对促成专利技术在开发区内转化的中介机构,经评审按合同金额2%奖励,最高50万元。

★企业自主创新补贴

1.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经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研发费用50%的补贴,最高1000万元。

2、对主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的单位,经评审,按上级部门资助额30%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3、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单位,参照市奖励标准开发区1:1进行再奖励,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

4、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超过5%的部分,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以后复再次通过认定的,每通过一次给予3万元补助。

6、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一次)。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补助3万元。(只补助一次)。

7、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获得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资金扶持;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资金扶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给予一等奖100万元奖励,二等奖5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8、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500元资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给予每件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同一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获得第1个国家5万元、第2个国家4.5万元、第3个国家4万元,第4个国家3.5万元、第5个国家3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首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首件1万元、3000元、2000元补助。对年专利申请达到200件、100件、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40%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每年每家企业知识产权支持资金最高100万元。

9.当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并经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主导制(修)订行业、地方标准并经备案或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按照牵头制定单位标准的50%奖励。

12. 区内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在市1%的科研经费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按1:1配套奖励。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前五位,且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研发创新平台奖励扶持

1.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30%的补贴,最高3000万元。在开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房租50%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

2.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情况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30%的补贴,最高1000万元。

3.对纳入支持计划的创新平台购置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自用仪器设备,经评审,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30%的补贴,最高500万元,对租赁的以上设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同一设备补贴不超过5年。

4.新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科技研发类奖500万元,科技服务类奖1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的,科技研发类奖30万元,科技服务类奖10万元。

5. 企业使用区内创新平台服务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费用30%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6.对年度服务30家以上区内企业的创新平台,给予年度服务收入10%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7.年度运行良好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研发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年度运行良好的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同一机构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将自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给予上年度实际收取费用30%的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

1.在符合开发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和协议约定,孵化器可比照工业用地建设,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来区投资自建的孵化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经评审,给予建设投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3.允许孵化器投资方在确保孵化器科研、生产用房不低于建筑总面积70%的前提下,部分用房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

4.鼓励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后可在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5.同一孵化器每年获得开发区补贴累计最高 500万元。

6.孵化器自购仪器设备服务在孵企业,购买仪器设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经评审,给予其投效资金额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7、孵化器为优秀在孵企业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的,经评审,按其年度实际减免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8.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专业交流活动,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 30%的补贴,最高20 万元(同一孵化器每年只享受一次)。

9.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0.孵化器每培育1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1万元奖励。

11.孵化器内企业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多家共孵的企业上市,按在孵时间比例划分。

12.孵化器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开发区引才中介奖励。

★双创基地奖励扶持

1.双创基地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

2.评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基地,分别给予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全额、70%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双创基地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30%补贴,最高50万元。

4.双创基地组织入驻企业免费参加的相关培训,给予培训实际费用8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全年不超过6万元。

5.双创基地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各类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费用50%的补贴,每家基地单次最高1万元,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不超过3年。

6.双创基地为小微企业办理新注册手续发生的清单内费用,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

7.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8.双创基地每培育一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双创基地1万元奖励。

9.双创基地内企业挂牌成功后,双创基地对企业的奖励,全额补贴,每次最高5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1、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

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7、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对规模大、合同量大、符合核定条件的转型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9、开发区内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10、企业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在二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13、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开发区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

14、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小升规”企业能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8、全面完善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对定额偏高、与本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按相关程序降低税额标准

19、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

20、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先征后免”改为经审批后直接减免。

21、取消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收优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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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招生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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