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 人人有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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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依法防疫人人有责”系列法规解读,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疫情防控中,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积极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隐患,避免发生严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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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此发生严重突发事件,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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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对于负有报告、信息传递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谎报、瞒报疫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对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谎报、瞒报疫情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来源 | 山西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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