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何以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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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何以为“典”

作者:孙宪忠

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我们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在学习和贯彻民法典之际,我们首先会注意到,这部法律没有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是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它严密的立法逻辑和体系看,有可能也是唯一一部。其他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都没有如此命名。法典和法的命名,仅一字之差,却区别显著。

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首先,从立法的重要性来看,民法典的定名是对民法作为国家治理基本遵循和依靠的充分肯定。民法规范社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由于社会上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民法的内容涉及社会成员的全部,也涉及他们从事社会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现代民法的全部制度,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权利变动到法律责任,就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者说是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各种需要而建立的。另外,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核心,而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于民事行为的规范,属于社会的常规性、普遍性、基础性、全局性活动,而民法就是开展这些活动的法律遵循和依靠。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称得上是“国家重典”。

其次,民法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十分庞大,远远超过其他任何法律,使用“法典”来定名,说明其立法体量的显著差异。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包括瑞士债法),其条文都超过了2200条。我国民法典法律条文包括七编、1260条,近80章,仅仅汉语字数就超过了10万。这个体量,可谓非同小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并不是全部民法规范和制度的立法,而仅只是民法一般法或者基本法的立法,在此之外,还有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社会权利立法等民法特别法。无论如何,此次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其体量也远远超过其他法律,将其称为“法典”,凸显了它在规范和制度体量上的重要性。

再次,民法典命名的使用,强调庞大的民法规范、制度整合为一体之时的体系科学性和逻辑性。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它自古以来就包含着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其他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所以,国家的治理者、立法者和法学家为了适用法律的准确、方便,更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很早就开始了民法规范、制度的编纂和整理工作。这一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找到庞大的民法规范、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以及观察这一逻辑的基本方法。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终于总结出法律关系的逻辑作为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之间相互连接的主线,这样,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之间,就建立起来了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一个清晰明确的联系;又总结出关于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相互区分以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区分的概念整理方法,使得大量的民法概念能够区分和归并为制度,并使得各种法律制度能够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地、融洽地在各自领域里发挥其功能作用。如果不依靠这些基本逻辑来编纂,民法典根本无从谈起,因为大量的民法规范和制度都是一盘散沙,或是被形容为“随意堆放的一袋土豆”。民法中的这些体系性科学,是人类社会依据民法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既是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技术手段,也是我们从事民法学习研究和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技能。

同时,依据体系性科学,我国民法典编纂还采取了总则和分则相互区分的模式。原因在于,这种法典编纂方式不但是体现法律关系逻辑和民事权利区分科学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是学习研究、贯彻实施民法的最佳方式。所有的民事活动中都会有民事主体、民事权利,都会涉及民事责任。如果民法立法按照具体的民事活动情况来编写的话,那么,每一个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中都要详细地规定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应该怎样,这样立法就必然大量重复。因此,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科学借鉴了数学上“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把民事活动中具有共同性的规则“提取”出来,作为一般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之中。然后,民法典又把具体民事权利按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区分来划分为多个分则,在这些分则之中展现各种权利及其相对具体的要求。这样的法典编纂方法,不仅仅极大节约了立法成本,而且也为我们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引。

科学立法居于立法原则的首位。将庞大的民法规范和制度按照体系化科学编纂为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正是贯彻科学立法原则的结果。总体而言,本次民法典编纂按照体系化科学的要求,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散乱且存在内在混乱的弊端,遏制了立法盲目和冲动,实现了民事立法体系的极大改进,充分彰显了民法发展史上曾倡导的“体系化效应”的积极作用,民法典被定名为“典”,可谓实至名归。我们学习研究和贯彻实施民法典,也应对民法典的体系性科学予以充分尊重,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实现,并以此更新、完善民法理论知识,提升民法分析和裁判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民事活动。

(作者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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