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在校大学生非法集资,百余人接连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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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在校大学生非法集资,百余人接连上当!

想通过套现赚钱?

朋友,你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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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呗”“借呗”等

“先消费,后还款”的新型电子支付方式

越来越普及

有人却打着“套现”的幌子

非法集资

厦门就有这样一起案子

被告人还是三名大学生!

而被害人竟达百余人

遍布全国各地!

案情看这里!

黄某、施某、王某是厦门某高校的学生。2017年11月以来,黄某让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类似这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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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小时前

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任性付”、“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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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被害人在各类贷款平台成功套现后,将款项转给黄某、施某、王某,以获取上述收益。施某、王某收到款项后,按黄某指示,将款项转给黄某或者用于偿还到期借款,并从中获取手续费。而黄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资金,并且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本还息。

截至案发,三人非法所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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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个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退缴个人所涉其余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施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施某、王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16724.39元发还各被害人。

四、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80370.39元发还各被害人。

事后

黄某认为自己所犯行为应当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原判量刑过重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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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黄某量刑偏重,且考虑二审期间黄某亲属代为退赃,故对黄某从轻改判。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黄某退赃款人民币五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为什么黄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敲黑板!

经查,黄某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集资信息获得巨额投资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以新还旧、境外旅游、打赏“主播”等用途,故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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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校园非法集资

坚决拒绝不良网贷

01

杜绝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Law

大学是人生重要的成长期,也是形成正确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当校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象牙塔,当巨大的利益和刺激充斥周围时,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起码可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没有底气的挥霍只能得到一时的快感,寻求暴富的心理只能带来遗憾和悔恨。身为学子,能否抵抗诱惑,能否足够理智,能否明辨是非,能否坚守原则,不仅是顺利完成学业的基础,也是决定未来一生的根本。须知,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地上却有无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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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擦亮双眼,预防非法集资陷阱

Law

校园并非投资理财的“禁区”,但即便是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理财经验的学生,在投资时也一定要保持警惕。不盲目相信宣传造势,不迷信专家推荐,对于宣传中包含或者暗示“无风险、免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的产品要坚决远离。对于熟人介绍的理财产品,更要擦亮双眼,确认自己是否真正了解产品合法性和资质,自身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绝不要因为给熟人面子一时头脑发热、冲动购买,尽量多征求家人长辈的意见,避免深陷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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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珍惜信用,谨慎使用网贷平台

Law

信用是人生最宝贵也是最难修复的财富,绝不能因为尚在求学期间便肆意滥用信用,留下人生遗憾甚至污点。当前各类网络借贷平台风靡,借款资质要求极低,为个别缺乏自控力的学生埋下了隐患。而一旦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相连,产生的连锁反应和不良后果将会成倍叠加,“空手套白狼”的侥幸最终会将参与的学生逼至悬崖,饱受折磨,信用扫地。因此,学子们务必慎之又慎使用相关网贷平台。特别是对于穿着网络借贷平台外衣的非法“校园贷”,一定要坚决远离,绝对不要自投罗网,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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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南开园

编辑 | 郑淼

责任编辑 | 梁巍

公能百辰传媒中心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记者团《滨海学院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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