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初试即将于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举行,为确保考生顺利在津参加考试,请考生做好以下考试准备。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做好考试准备
1.12月10日至12月27日,考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本人《准考证》并自行打印(网址:https://yz.chsi.com.cn)。第一场考试入场时,须同时提供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卡、天津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任何字迹,否则会按违规情况处理。初试后请妥善保管《准考证》,参加复试时还将继续使用。
2.12月20日上午10点开始,请登录“招考资讯网”(http://www.zhaokao.net)进行具体的考场、座位查询。根据报考点的安排,每位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不变,但不同科目的考试可能会有考场和座位的变化,请务必记录好每一科的考场号和座位号,避免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
3.考试时间为3小时以上的业务课二科目(代码为5××),将安排在12月27日上午8:30进行,请相关考生及时关注报考点提示的考试地点。
4.请考生按照《准考证》和报考点网站的说明,提前熟悉考点周边环境、规划交通路线,关注考试当天的天气情况,主动了解报考点对自驾车参加考试的相关要求,避免考试当天因天气原因或交通原因耽误考试。
二、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1.考试前请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允许携带的物品才可以带入考场,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尤其是手机、手表)请务必提前放置好,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2.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十多年寒窗苦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违纪作弊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请大家一定要珍惜机会,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抱憾终身。
预祝广大考生考出满意的成绩!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天津健康码、健康卡、《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体健康检测、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以及2B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以及消毒纸巾等防疫用品。不得携带手表(每个考场都配有时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高校为考试楼)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统考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装入原试卷袋内密封,并在密封签骑缝处签名。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编辑 | 刘静宇董渐
责任编辑 | 戴一宏 刘静宇
审核 |刘迎 王天耀 于晓蕾
天津理工大学学生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