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起,按照《条例》规定,下列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
在公共场所赤膊的;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行人跨越护栏的;违规鸣喇叭的;违规变道、掉头的;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不按照规定停车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的。
三、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四、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行为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积极倡导文明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让我们每个人为营造清新舒适的生活环境,建设现代化文明、美丽的大都市作出自己的贡献。
(信息来自 平安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