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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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和水平,规范学校创业学分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小编:这就是传说的SYB、IYB、创业实训)

2.创业实践项目入住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

3.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

4.注册单位开始运行;

5.参加各类创业大赛;

6.参加创业训练项目;

7.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第四条 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创业学分认定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创业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认定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2.创新学分认定在毕业前统一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招生就业处复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由学院存档。毕业、结业或肆业后,不再做创业学分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业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创业学分可用于替代任意不合格课程所造成的学分不足,累积不超过10分。

3.不同项目的创业学分据实记载,所有项目获得创业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4.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分数登录,不做修改。有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加入一项:创业课程,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创业学分不可与创新学分、综合素质学分重复认定。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在校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业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在申报创业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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