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各族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通知精神,学院决定开始评选2014-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院奖学金评选机构
1.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
组 长:居来提·阿布里孜 党委书记、副院长
副组长:刘师伟 党委副书记、院长
马卫平 副院长
吴 旭 副院长
成 员:王全志 于芳 苏 昊 郝英姿 陈艳艳 肖莉 任梓荣 周星 李玉美
评选小组负责学院奖学金的最后审核评定,具体评选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2.奖学金评议小组
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各专业(班级)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参加的学生人数不少于专业(班级)人数的10%。年级成立年级评议小组,成员有支部书记、班主任组成。
二、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2014年9月以前注册学籍的学生(2014级民族班学生不参评)。
三、额度标准、奖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院2名国家奖学金名额。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校园文化、学风、校风建设中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专业班级排名第一名,体能测试成绩76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以上成绩均为正考通过)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第一。
五、评选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六、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向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申请,专业(班级)对提出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后向年级评议小组提出本班初评名单。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学年成绩综合评分,进行初评,备齐材料,提出本年级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
2.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提出的初评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审核名单进行审定。
3.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定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天,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反映。
七、材料要求
1.报送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限500字)、成绩单、《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含个人简介、个人事迹和师长点评三部分)等,除获奖证书复印件外,其他材料须提交电子版。
2.报送统计报表要求excel格式,材料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请各年级于2015年10月18日18:00(北京时间)前将国家奖学金材料一式三份送(电子版、纸质版)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玉美 联系电话:0991-455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