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可免责,引领社会新风尚
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为救危扶弱者撑腰,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还积极弘扬了“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新风尚。
来源: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动画制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责编: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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