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依法惩治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机关对于高空抛物果断“亮剑”,让"任性者"受到了法律严惩、付出了应有代价,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涵养良好社会文明风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
动画制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责编: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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