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个人购买住房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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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个人购买住房税率为……

来源:西藏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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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摇山就我区开征契税的背景和重大意义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介绍,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区是全国唯一没有开征契税的省份。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记者获悉,契税开征后个人购买住房也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我区开征契税的重大意义,尹摇山表示,我区开征契税不仅有利于维护全国税制统一,也是落实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西藏开征契税将对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同时契税将作为我区稳定的、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西藏各级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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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广大纳税人有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契税?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Q2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税额?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答: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情形来确定计税依据,具体包括: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我区的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Q3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有哪些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具体有如下情形:

一是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是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是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Q4

如何体现契税的“先税后证”?

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答: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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