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作者|芥末堆 李婷
编辑|芥末堆 奥老师
芥末堆文 近日,为贯彻落实“双减”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办法》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
在组织要求中,《办法》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办法》提到,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此外,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该《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办法》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办法》执行。
本文作者:李婷
芥末堆 记者
人生只有一次,教育也要不断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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