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促保护,云南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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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促保护,云南给力!

9月17日上午,COP15云南省筹备办在海埂会堂召开“COP15春城之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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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嘉摄

近年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认真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在省委的领导下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

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

依法履职、主动作为

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全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助力云南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以实际行动迎接COP15昆明盛会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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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涵盖了空气、水、土壤、森林、湿地、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诸多方面,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产业发展等,基本实现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具有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为保护云南的蓝天碧水净土、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率先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伞

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条例的出台,既是推动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守护国家战略核心资源、巩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对于加强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立法引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落到实处

2020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省情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据此,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为法规规定,标志着云南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三省“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

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

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指导下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保护重要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源头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也是地方立法形式创新、流域类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该项立法被全国人大誉为地方共同立法的经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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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全面完成“一湖一条例”制定修订工作

助推实现“九湖清、云南兴”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2019年全面完成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一湖一条例”针对保护的不同要求,为九大高原湖泊量身定做,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为推动实现“九湖清”开出了“法治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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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委宣传部供图 曾钟滔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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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瞰江中山子保护区杜小红摄

生物多样性保护

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近年的工作中

云南政法机关

积极发挥党委政法委统筹政法工作

督促依法履职等职能作用

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

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政法机关把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到全民普法工作中,着力加大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城市和人口集中的乡镇,建成各级各类法治教育基地300余个,打造法治文化长廊450余个、法治文化广场(公园)400余个,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努力使循法而行,保护生态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沿边州市,部署开展了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的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并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进万家专项活动,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最偏远的民族村寨。同时,注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边疆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把环境友好家园共建融入到边疆治理体系中,推动共建共享。

多年来

为保护好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优势

服务保障云南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

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云南法院一直在努力

为服务和保障云南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云南法院认真贯彻《长江保护法》,坚持长江“十年禁渔”,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妥善审结了客栈拆迁、水域污染、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等各类案件;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签订“长江经济带11+1”“赤水河流域”“南北盘江流域”等框架协议,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以及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和迁徙地保护建设。

云南省检察机关

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

“四大检察”职能作用

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

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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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

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勇于亮剑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生态环保攻坚战

全力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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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

在防止动植物疫情疫病跨境传播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打击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等方面

全力履行海关出入境监管职能

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有效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国家生态安全

助力保护生物多样性

昆明海关目前拥有技术中心、保健中心等技术机构12个,共47个实验室(其中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11个、区域中心实验室14个、常规实验室22个),检测认可项目达1.6万项,涵盖动、植、食、卫、化矿等领域,持续提升有害生物检疫鉴定、传染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监测检测等方面的能力,并且长期开展物种资源鉴定尤其是象牙、红木等濒危物种鉴定工作,为海关执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法治

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支撑

有效促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发展

云南将始终如一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

依法履职、主动作为

应用法治方式推进全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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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排版|杨鹏

审核|杨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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