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院发布】小心你的绩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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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院发布】小心你的绩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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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学校下发了《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旅院发〔2018〕167号)文件,本工作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8级本科学生起执行。

小编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整理,现在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获得学位要什么条件?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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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5 分及以上,经审查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三)符合其他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凡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上列条件者,按相关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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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学术造假行为的学生;

(四)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5 分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因必修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门数达 6门及以上,虽经补考或重考合格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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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发放学位证书

(一)在校期间因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门数达 3门,虽经补考或重考合格的学生,应延期发放学位证书不少于2个月;

(二)在校期间因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门数达4门,虽经补考或重考合格的学生,应延期发放学位证书不少于4个月;

(三)在校期间因期必修课末考核程成绩不合格门数达5门,虽经补考或重考合格的学生,应延期发放学位证书不少于6个月。

(四)有违纪处分且毕业时处分仍未解除的学生,应延期至处分期满发放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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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学士学位

已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在离校前严重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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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 6 月进行。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核和评定。

(二)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拟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和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不同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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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异议及申诉

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1个月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诉书,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请调查复议。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调查复议后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复议并做出决定,最终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向申述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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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于每年4月或12月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未取得毕业证者,在结业后2年内,回校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毕业时因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 分而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2年内可回校申请重考部分科目。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相关考试,将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修达1.5 分及以上可申请补授学位;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可以补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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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填写为学士学位资格审查通过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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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8级本科学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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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旅院发〔2018〕16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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