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一律”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现通告如下:
1. 来自或途经疫区的人员以及与该类人员有接触的人员、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的人员,不主动申报、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或者采取措施期间擅自脱离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拒不配合车站、公路出入口、街道小区、办公写字楼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编造散布、恶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通行的,或者违规滞留高速进出口、村(社区)卡口,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有其他拒不执行安宁市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一律严查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