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法治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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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法治专题学习

为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6月29日下午,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到法学院举行专题学习,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进行深入学习领会。校党委副书记、校长伏润民主持会议,法学院于定明教授和简琨益博士分别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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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明以《<民法典>热点重点条文解读》为题作主题发言。他围绕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历程、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与现有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等几个方面,运用生动详实的案例,结合学校实际,对《民法典》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和侵权责任等主要体系构成进行详细解读和介绍。

简琨益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新时代教育理念》为题作主题发言。他从风险社会中的国家安全、资产阶级风险观的弊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布局、教育理念中的国家安全四个方面,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了剖析,认为《国家安全法》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现代风险的统筹管理具有重要优势。结合高校教育实际,他提出,要在通识教育中强化国家安全理念,在专业教育中建立理论自信,在实践教育中树立担当精神。

法学院院长佴澎和党委书记谢维华分别就法律体系构成、法律教育普及,以及学院总体情况、特色亮点、面临的问题短板等进行交流发言。

伏润民在总结讲话中表示,普法永远在路上,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法治理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狠抓制度落实,提升制度执行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体在家校领导、校党委委员,纪检处、学生处、校工会、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法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参加学习。(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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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积极组织专家学者

宣传解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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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民法典的编纂,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一场生动实践,将有助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

为了全面宣传解读好民法典,云南法治网近期推出 “云法观察.民法典名家谈”系列网评,我校法学院多位专家学者受邀为栏目撰稿,从不同角度对《民法典》的颁布、其深刻内涵、各分编的亮点和运用等进行深入解读和评论。

学院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富集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法典》的宣讲。6月12日,寻甸警方邀请王雪教授作为期一天的《民法典》知识讲座,王雪从对原有条文进行创新修改的623条条文中精心挑选出重点、热点进行宣讲,并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民法典》进行解读。

以下内容来自佴澎等七位老师在云南法治网发表的网评文章,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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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 /

正所谓66年磨一剑,如今,民法典终于问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与法律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却是十分巨大的,民法典之所以以“法典”命名,是因为满足了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民法典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有着相当的立法重要性。从民法典覆盖的范围来看,民法典规范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所以民法典规范的内容自然就会涉及到社会的全部成员,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大到土地制度、动产、不动产的规定,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等等,民法典的规范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全部,故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组成民法典的制度和保护的权益来看,民法典囊括的所有制度,都为了满足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各种需要而建立,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也是宪法所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故民法典也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从民法典在其所发挥作用的领域内的定位来看,它又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是当之无愧的“国家大典”。

其次,相较于其他法律,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都十分庞大。我国民法典有七编加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仅汉语字数就超过了十万,这个体量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记录,足以凸显民法典在规范和制度上的重要性。

最后,相较于其他法律,民法典更加强调立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它从民法时代起就包含着在数量上远超其他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调整的主体多、涵盖的领域广、关系纷繁复杂且相应的法律条文数量也很庞大,加之其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如何在这“错综复杂”的规范和制度之间确定内在的逻辑和体系是民法典编纂时必须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云南省法学会兼职副会长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佴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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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之为人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就是设专编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人格权及其保护。人格权写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突破了传统民法典消极保护人格权的固有缺陷,是世界民法立法的创新和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和创造,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能够为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为人民群众获得和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权利内涵丰富。一是分章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及其内涵。二是以“兜底性”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为随社会发展而扩张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预留了空间,为在实践中保护自然人的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奠定了法理基础。三是规定了死者的人格权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措施多样有效。一是人格权侵权救济方式多样。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是创新性地规定了侵害人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受害人获得这些救济的权利将会一直存在,永远不会丧失。三是规定了受害人申请获得禁止令的权利。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云南省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石现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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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兴,则民法兴 /

民法典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进行过三次民法编纂的尝试 ,直到1986 年《民法通则》通过。作为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步骤。

民法典起草工作始于1998 年,1998年1 月13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胜明、王保树、梁慧星等一起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等九人组成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

这之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在参与编纂起草的专家学者和学术界曾经发生过很多的争议和分歧,包括民法典的体系是完整的、逻辑严密的,还是松散的、开放式的体系;要不要设债权总则;取不取消债权;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知识产权法要不要写入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要不要写入民法典等等。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些讨论和争议都已尘埃落定。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出台前后近一个世纪的争论,我国民法典的这次编纂过程历时22年,并不算长。回顾这段历史,我们知道这些讨论和争议都是非常必要和有用的,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很多争议和学界的分歧,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不证自明。梁慧星先生说:“在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的巨轮中,我们都很渺小。”我想说的是,无论是作为学者还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都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当对法律存一份敬畏之心。

民法是规范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性质上是人民生活的基本法,与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个国家民法的水准反映的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准。不仅如此,民法也是规范财产权的基本法,财产权的规范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回顾民法典编纂的历程,充分说明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民法典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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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冯忠明教授

/ 侵权责任编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

之间寻求平衡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了更好地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项免责事由。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其所参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危险性依然自愿参加,由此产生的损害应当由受害人本人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文体活动范围之内,但并不限于竞技比赛范围。毕竟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自发参加文体活动是非常常见的。如果人们在参与正常文体活动中随时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将严重影响正常交往。如果文体活动参与者具有故意或重大故意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参与者之间,对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并不适用。

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被侵权人在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一制度对被侵权人采取自助行为进行了诸多限制,即必须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机关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且被侵权人的自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对侵权人财物的扣留。在扣留侵权人财物的时候难免涉及对侵权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对此应作必要的扩大解释,“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样,自助行为才可以让被侵权人通过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避免过度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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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明教授

/《民法典》的谦抑性表达彰显了

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民法典》承载着我国以“多元一体、和而不同”为文化底蕴的权利本位,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现代多元社会相融合的产物,高度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公因式的潘德克顿式法典的抽象性和体系化要求,同时诸多地方的设计又恪守了法律谦抑性体征,对于知识产权的整体设计和体系安排可谓典型。

编纂期间,理论界就知识产权是否入典、如何入典等问题引发了激烈争议,但终因其具有特殊性未独立成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体现在一是其智力成果客体说提取公因式遭遇商标等归类障碍,法典抽象性难题未能解决。故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我国也一直沿用这种分类。二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通过公开换保护”其实体性权利要依赖大量程序性规范得以实现,故知识产权法的规则设计集中了诸多程序性、行政性规范。如将知识产权整体“入典”,会有民法典过于庞杂且公权力范围过大之嫌。三是知识产权法不断适应新技术、超国家发展特色等对立法技术亦有特殊要求。尤其是当下,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不是实体权利规范的不完善而是集中于程序性规范也即各种保护渠道之间的掣肘。

细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是一种“链接式”立法技术。首先提取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之公因式,借用了民法的合同、侵权、财产等典型概念体现私权,具体表现为民事权利第123条对知识产权的规定、质权中第444条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第501条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第600条买卖合同及第844条与876条的技术合同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之规定。同时保留了知识产权单独立法地位,以形成知识产权特有意蕴。这种立法技术既维持了私法“技术中立”的纯洁性与形式美,又保持了民法典对类似于知识产权等公权力干预较强的私权的冷静和理性,保护了民法典私法自治的基础和核心,形成了逻辑体系自洽,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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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教授

/ 民法典精准设计临时监护制度 /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而存在的。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已有规定基础上,增设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可以获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制度。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而且也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个人或组织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202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能够启动监护侵害的发现制度,强力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保障无人照料或监护的被监护人权益,需要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共同支撑,需要政府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持,需要公私法律规范共同支撑国家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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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湫副教授

/ 《民法典》为婚姻家庭操碎了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严格保护公民权利,从离婚和结婚两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将维护公民婚姻自由体现得更加细致、理性。

结婚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告知对方,让对方知情,婚姻自由是受保护的。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保障患有疾病且愿意结婚的人可以结婚,保障这部分人缔结婚姻的权利。与此对应的是,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一方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要承担不利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时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方面,设置“离婚冷静期”, 避免轻率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理性抉择。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促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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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栾敏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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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

云南法治网“云法观察.民法典名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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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云南财经大学新闻网 云南法治网

部分图片由法学院提供

封面图|王凝

编辑 | 张薇 吴炳昕

排版 | 张文静 侯娅妮 张滢

实习编辑 | 范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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