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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于2021年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喜迎COP15,让我们一起走进《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第一篇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诞生
《生物多样性公约》产生的背景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国际社会意识到生物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且发现生物资源呈现退化的趋势,于是着手开展生物资源的保护。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成立,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或议题的出台,尽管未能彻底扭转生物资源退化的趋势,但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也为后来的工作打下了基础。例如,其中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动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并已成功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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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时并未使用“生物多样性”一词,但也为后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诞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诞生
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生物资源在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生物多样性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由于人类活动影响的加剧,全球的物种和生态系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为了应对这一情况,1988年11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专家,成立了生物多样性特设专家工作组,开始探讨签署一个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国际公约。在此基础上,1989年5月又成立了技术和法律专家特设工作组,专门负责起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文件。
1992年5月22日,内罗毕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议文本》。
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开放签署。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
1
保护生物多样性
2
对生物多样性组分的可持续利用
3
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公平公正的分享(ABS)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议题包括一般性议题和特殊议题,由于公约采用的是发展和动态的管理方式,议题并非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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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议题包括: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和激励手段;
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生物技术的相关技术的转让;
科技合作;
影响评估;
教育和公众意识提升;
融资;
履行公约义务的国家报告。
特殊议题(针对当时具体情况的议题):
如:应对气候变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机构
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推动履约工作进程的正式决策实体。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公约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秘书处与联合国环境署紧密联系,主要职能是管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是一个由缔约方政府代表、技术专家、科学家组成的顾问团体,是《公约》最主要的一个科学和技术支持机构,它在向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和技术问题建议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事实上,随着形势和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工作组或其他机构也是不断地变化中的。例如:还设有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特设技术专家组(AHTEG)、履约审查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WGRI)、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政府间委员会(ICNP)和保护地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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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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