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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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推进建立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托育服务供给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编制了《云南省“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3月10日前,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家庭发展处。

邮箱:ynszdc@126.com

《云南省“十四五”托育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如下

云南省教育厅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建有托位15万个以上,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个以上,普惠托位不低于60%,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低于15%。幼有所育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托育服务人才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执法体系基本建立,托育管理服务和托育服务双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智慧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重点任务

(一)构建法规政策支持体系

1.推进法治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出台卫生健康部门对违反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或实施办法;对表国家研究与托育从业人员相关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细则,优化规程,加强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托育机构登记量和备案率;实行托育机构备案政务服务清单制,推行线上办事服务,力争实现“最多跑一次”。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守法意识与维权意识。

2.加强政策支持

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撑作用。将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十四五”托育发展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将托育机构建设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优惠或划拨方式为普惠托育机构予以供地保障。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以及美丽县城、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中,统筹加强村(居)社区、住宅小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对新增普惠托育给予一定建设补助;继续争取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加大托育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的支持,贯彻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出台支持(促进)托育机构备案的相关政策,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会办工作机制,解决托育机构备案难问题。探索符合相关安全条件下利用民用住宅、公租房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用人单位为入托职工报销适度保育费用的鼓励制度。给予托育机构微小企业信贷政策支持,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托育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

3.健全标准规范

强化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权威性、执行力,加快推进国家标准、规范云南化,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育机构保育活动指南、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指南、托育机构安全保障工作指南、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南。研究制定托育机构综合等级评价标准和托育机构保育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托育机构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管理办法、保育师资培训机构认定和保育师培训质量抽查实施办法、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办法、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等。

(二)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4.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网络

强化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共建共享意识,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提速、扩容、增效主线,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地方政府资金、项目支持,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支持措施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示范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指导中心为支撑,以幼儿园托班、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庭托育点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多模式、广覆盖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网络。探索建立普惠托育运营补贴制度,省每年选择具有典型性的县市区进行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试点。

5.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

强化“家门口”服务意识,采取纳入社区整体建设布局和社区服务补短板范围、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提供适宜场所与便利、给予普惠专项支持等措施,支持城市社区以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型等方式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和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积极探索“托育机构+社区托育园”集中管理运营模式和“专业队伍+社区设施资源”托育服务模式。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统筹好托育服务设施的配套,鼓励设立以农村社区为平台、以家庭育儿为重点的“农村家庭育儿支持项目”,积极引导专业托育服务机构或社会力量对口支援社区育儿活动,尤其要加大沿边、民族、贫困、山区家庭育儿的支持力度。

6.加快综合托育机构建设

突出综合托育机构的功能性、示范性和辐射作用,按照优先安排、优惠支持、县级主办原则,大力推进具备普惠服务、养育指导、家长课堂、科普教培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同时,综合托育机构要承担区域内试点示范、信息采汇、诉求代言等职责,充分发挥其区域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到2025年,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公办综合托育机构。

7.推进托育指导中心建设

省、州市两级要采取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改扩建等方式,加快省、市两级公办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将省州两级指导中心建设成集提供决策咨询、普惠服务、行业指导、政策宣导、学研教培、科普体验、合作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重要平台和推进全省托育服务体系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上的州市可采取“1(托育服务指导中心)+N(托育园)”模式建设州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8.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充分激发幼儿园投资托育和挖掘幼儿园参与托育服务的潜能,支持幼儿园以新建、改扩建、开设分园、增设托班、联合办园(班)等方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既扩展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的发展空间,又有效解决当前婴幼儿入托的紧迫困难。从2022年起,新建、扩建的幼儿园,要根据当地托育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配置一定数量(比例)托班纳入幼儿园设计规划配套建设;现有幼儿园要按照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的婴幼儿,提高入托率。

9.发展工作场所托育设施

支持产业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推动产业园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建设普惠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10.支持家庭托育点建设

建立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托育服务的登记备案制度和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完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发展家庭托育点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适宜的城市住宅小区、广大乡镇和人口与需求集中的乡村大力发展家庭托育点,积极探索“物业服务+托育服务”模式,扩大托育服务网点覆盖面和服务可及性。鼓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为邻近家庭提供灵活多样性的互助式服务。

(三)构建托育服务人才保障体系

11.加强人才教育培养

加快高等院校托育服务学科建设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高职高专和职业技术院校等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方向课,加强托育学科研究与提升,推进校企合作深入发展,探索工学一体化、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教育培养水平。

12.重视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平台,按照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进托育机构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价,鼓励现有开设托育服务类专业职业院校,开展托育服务有关专业“1+X”证书试点,加大与托育服务关联的岗前、转岗、创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将托育有关工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13.强化在岗技能提升

在政策研究、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疗护理、学前教育、消防安全等领域遴选40名专家组成省级师资库,鼓励州市组建本级托育服务师资团队。每年组织师资队伍培训,并积极参加国家师资培训。依照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对机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持续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五年为一周期。

14.开展保育科研活动

依托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学科专家等,建设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社会等领域的育儿科研队伍,积极开展育儿理论研究、标准规范制定、保育课程设计、托育师资建设、产品用品研发、支持制度建设等科研调研活动;加强托育服务基础理论、基础课程、基本技能等资源数据库建设,开发数字化课程、课件、教材,推进托育科教数字化发展。鼓励支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知识技能竞赛活动和参加全国托育服务技能大赛。

15.加强人才管理服务

加强托育从业人员保障制度、职业发展规范、良好工作环境等基础性建设。研究制定托育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基本社会保障,提高福利待遇;给托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学习教育机会和职级、薪酬晋升机会,创造更多更好发展空间和拴心留人的环境;大力开展托育职业社会认同宣传活动,提高托育从业人员尊崇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稳定性和增长性。

(四)构建托育服务信息智慧体系

16.加强托育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

依托国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筹推进云南省、州(市)、县(市区)、服务机构四级托育服务信息网端接入国家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现要情发布、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监督管理等网络化、平台化,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推送)机制,推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人员技能培训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的对接互通,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开发托育服务信息资源,构建大数据应用体系,为托育宏观长远发展提供咨情。建立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服务需求与发展方向等重大战略情况公告(发布)制度。加强托育服务数据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

17.推进托育服务智慧发展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围绕育儿指导、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服务评价等,建设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为育儿家庭、机构建设与服务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服务。推进“互联网+托育”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婴幼儿养育公益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

(五)构建托育服务发展良好生态

18.开展科学养育宣传教育

坚持舆论导向,重视正面宣传,发挥主流媒体主导作用,将“十四五”时期确立为“科学育儿观重塑期”,制定云南省科学育儿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组建科学育儿专家宣讲团或服务指导工作队等,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宣讲活动、播放宣传片等,使育儿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等,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托育服务的共识,营造托育事业共建共享良好生态。

19.开展托育示范创建活动

坚持省级统筹推进、州县两级为主、上下联动齐抓,按照完善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创新融合、加强监督管理、典型示范引领的思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对标对表开展全国婴幼儿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采取编制创建方案、给予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持续开展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培育多类型的示范托育机构,推进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提高托育服务建设发展整体水平。

20.推进医育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落实牵头带头作用,坚持需求牵引、普惠优先、妇幼率先、应建尽建等原则,按照“建好一批机构、树立一批典型、打造一支队伍、提供一流服务、创造一批经验”思路,采取自筹自建、新建改建、公建民营、公私合作、购买服务、PPP模式、市场运作等建设运营方式(模式),建设一批标准规范的医育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医育型托育服务机构在规范建设、服务供给、业务指导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加强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相关医护人员兼任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并为托育机构婴幼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21.打造地方民族品牌

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头部托育企业精准把握儿童早期发展规律特点,围绕影响儿童早期发展的环境创设、敏感期、回应要素等关键,充分融合生活、地域、文化等元素,大力发展具有普适性、民族性、区域性特质的品牌托育服务机构。支持行业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形成一批有活力的托育服务民族品牌。加强托育服务民族品牌宣传,扩大品牌影响力。

22.推进母婴设施升级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配置母婴室,提高母婴设施覆盖率;加强母婴设施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和导向标识设计配置,建立统一的母婴设施电子地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创造便利条件,促进母婴设施功能发挥。鼓励企业和办公场所集中的工业园区等,探索建设共享母婴室、临时母婴室等多种形式的母婴设施。

23.加快托育产品用品研发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团队)、行业头部企业等单独或联合开展婴幼儿用具、玩具、教具、图书、游戏材料和保育教材(课程)等产品用品研发,丰富适合儿童发展服务、产品、用品、材料,为婴幼儿学习提供更好的环境、服务、机会等。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技术等在托育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增加托育用品和托育服务数字化含量;加强托育产品、用品、用具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24.加强托育金融支持与保障

加大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征信等政策支持,推动托育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将运营经验、专业认证、硬件设施、员工资质、入托数量等作为授信的重要考虑因素,重点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适当减免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提供办保便利等。探索保险行业数据与托育服务机构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备案托育机构统一投保试点,建立备案托育机构投保资金补贴制度,并给予投保经费补贴。

(六)构建综合监管执法体系

25.加强机构登记备案

加强托育机构备案过程中重要环节和要件批办的协调协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出台有效解决备案环节中材料准备难、关键文件获批难等问题的办法措施,优化登记备案环境,提高托育机构备案率。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级评估制度等,提升托育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托育机构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托育机构的场地、人员、活动等相关信息,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前提准备。

26.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与婴幼儿健康管理等相关要求,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等,加强与托育机构、育儿家庭的有效对接,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相关医护人员、消防救援指战员兼任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消防宣传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健康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并为托育机构婴幼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7.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加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建设,规范职业行为,明确道德底线,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育技能、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照护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加强对保育师等职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采取登记管理与属地备案、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管与突击性检查、部门履职监管与联合行动相结合的办法,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全过程加强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指导退出的托育机构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公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完善托育服务披露制度,督促托育机构及时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开通托育查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29.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调整充实、配齐配强托育监督管理人员,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建立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托育管理服务业务培训,快速提升托育服务监督管理与服务能力水平。加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参国家级相关岗位培训,持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积极参加全国托育服务知识技能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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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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