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适用范围和适用的六种情形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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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适用范围和适用的六种情形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和乡镇(街道)政法副书记、政法委员。离退休或调出,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从事政法工作期间的,可参照适用。

适用期限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适用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可参照适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至教育整顿结束尚未处理完毕的,可继续适用。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适用的六种情形

1

政法干部(干警)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相关党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

2

在自查自纠环节中,政法干部(干警)通过撰写自查报告或者全面如实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等方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

3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政法干部(干警)向组织主动全面如实讲清楚问题的;

4

政法干部(干警)向纪委、相关党组织或单位主动投案的;

5

在谈心谈话函询过程中,政法干部(干警)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其本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6

政法干部(干警)因客观原因,本人无法当面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委托他人或通过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组织表达主动说明意愿,待该客观原因消失后本人及时到相关组织或部门如实说明问题的。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对政法队伍的关心、爱护与信任。我们要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充分理解政策实施的初衷,正视存在问题,精准梳理问题,主动讲清问题,自觉修正问题,确保查纠**工作取得实效。

END

转自:“云南监狱”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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