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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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和核准的岗位总量内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为组织人社部门)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各州(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公开招聘工作;

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州(市)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和与岗位无关的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或拟任六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单位紧缺急需人才,经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干部队伍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单设岗位招聘当地少数民族。对烈士子女、全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可单设岗位进行招聘。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考核证书;

(三)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除特殊岗位外,招聘单位不得要求应聘人员出具与招聘岗位无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核准招聘计划和方案;

(三)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四)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

(五)考试、测评;

(六)体检、考察;

(七)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公布及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组织机构、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监督机构等。

第十六条 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人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进行核准。

省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州(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实施;县(市、区)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州(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信息须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布招聘信息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招聘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员数量;

(三)招聘对象、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察的时间、地点、方法、内容、范围;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聘信息公告中发布的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未达到1:3的,取消招聘岗位或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招聘紧缺专业岗位、艰苦行业、乡(镇)事业单位和边境县工作人员未达到1:3的,经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可放宽开考比例。对于放宽条件招聘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给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

第四章 考试、考察及体检

第二十二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招聘计划和条件报经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认定,可以采取直接面试或考察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三条 考试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组织。各级人社部门笔试服务工作统一归口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事考试机构受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笔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笔试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考生对本人笔试分数、笔试名次有异议的,可在笔试成绩公布期内向考试组织单位申请复查,考试组织单位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岗位需要,可设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以不低于招聘人数1:2、不高于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可按1:1的比例进行面试,并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评委小组应从面试考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7至9名考官组成。面试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组成,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原则上各占50%。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缋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二十九条 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安排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

第三十条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聘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须釆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有问题的不予聘用,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岗位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并在向组织人社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凭组织人社部门发出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及《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落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时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别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纪律的,由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州(市)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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