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录用公告员常识

保山中医专招生就业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考试录用公告员常识

保山中医专招生就业

一、什么是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公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以何种心态报考公务员

公务员只是社会中众多职业选择的其中一种,我们应该是把公务员当做一种“职业”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要以一种理性、健康、平和的心态来报考公务员。当前,有部分民众以一种不正确的心态看待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认为考上公务员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目前,党和国家要求“从严治党、从严治官”,公共管理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公务员手中权力的行使其实是受到法律、机制甚至是民主监督的三重“约束”,规范性越来越强,要“严以用权”。

四、报考公务员流程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五、报考公务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如何注册、报名

请关注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信息网

网址 http://gwyks.ynhrss.gov.cn

(二)毕业时间如何规定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三)学历性质如何规定

为拓宽选人、进人渠道,我省从2016年起,除法检系统外的普通公务员岗位取消“普通招生计划”学历性质限制,将学历性质要求分为两类:国民教育和不限。

(四)所学专业由什么材料予以证明?有多个学历,其多重的学历信息是否可否交叉使用?

“所学专业”由学历证书(也就是毕业证书)予以证明。由于每一份学历证书都明确标识了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学历性质等内容,资格复审阶段审核单位将对与学历有关的信息采取一致性核验(即只对一份学历证书进行校核),所以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对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学位”、“所填学历、学位是否为在职获得”、“所学专业”的填写必须保持前后一致,多个学历证书间的学历信息不能交叉使用。

(五)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以及报名系统中对专业的设定均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岗位对一级目录、二级目录的要求可设置三组,报考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组即可。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具体专业”均有限制,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的所属(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查找。若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的说明,不能将专业方向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任意一种从属专业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时请按岗位要求相符的从属点选所学专业。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后续栏目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就可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如报考人员具有相关职称或职(执业)资格证书,若其毕业证书所载专业纳入了专业目录但并非资格证书所相关的专业,报考人员可在“所学专业”栏选择“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专业或具备与岗位要求专业类似的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选项,并在后续栏目填写相关证书名称及毕业证书专业名称等其他备注信息,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六)关于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1.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⑴18岁及以后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⑵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国(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⑶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这里的单位指独立单位,内设机构不属独立单位)工作的经历。

⑷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⑸已经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⑹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⑺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两年以上农民的务农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⑻类似于务农人员,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⑼曾是公务员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曾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村(社区)干部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在村(社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报考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务农两年以上人员,凭**开具注明务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务农经历。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现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若要证明其在基层机关的工作经历,凭该基层机关开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起始时间的界定

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七)关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何规定

1.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范围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统称为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是指按团中央或团省委下达的计划派遣、并持有团中央或团省委签章的服务证的人员,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员不属此列)。

2.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即“大学生村官”)的服务期为3年,但按云南省的地方政策规定,我省大学生村官服务满2年即可享受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所以在云南省服务满2年且仍在聘的大学生村官也可视为服务期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西部志愿者”)的服务期有1年也有2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四类人员的政策规定,对西部志愿者,无论属于中央计划还是省内计划人员,统一执行2年的服务期,满1年服务期的西部志愿者在本次考试中视为未满服务期。

服务期的计算精确到月。

(八)关于体检有何规定

1.体检依据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2.体检标准的使用

一般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所有岗位均为人民警察岗位,适用特殊体检标准里视力要求“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条款。

(九)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十)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有哪些处理方式

1.《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等相应处理。

3.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的行为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4.对雷同答卷的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六、提倡诚信报考

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承担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个通过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进入党政机关的途径。人们将公务员录用考试形象地比喻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说明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项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得益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

近年来,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也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报考信息不实,有的考生不注重工作学习中的日常积累、不做认真准备,轻信或寄希望于参加考前所谓的“精品”、“保过”等高价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违禁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更有甚者企图借助作弊集团、通过所谓“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考秩序,败坏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声誉。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与公务员诚实守信、德才兼备的要求严重不符。多年来,有关部门联合打击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作弊者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理,特别是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加大了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在考察阶段如发现确有不诚信的行为将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下一步,国家还考虑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国家信用体系的范畴,不诚信报考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我们期望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广大考生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并提出以下几点希望: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诚信履约。

首页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艺考培训-云南专科院校-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微高校-院校号-保山中医专招生就业-考试录用公告员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