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其他人员(包括残疾人、失地人员、低保人员等)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贷款额度: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3年。
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方式还款。
贴息政策: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申请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给予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贴息。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
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②农民工:持《就业创业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
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
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凭合同》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审批程序:
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④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⑤各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从2015年起,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逐步换发为《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