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3.买房时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普法讲堂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买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如果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约,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
4.书面形式的合同和电子合同分别何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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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合同法》相比,按指印取得了与签字、盖章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是《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内容的吸收,符合法律实践的需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为新增规定,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也早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新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处理互联网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问
5.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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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问
6.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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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有违宪法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违背的。
来源 |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
排版 | 曾彤
审核 | 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