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出台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提升培训补贴办法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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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出台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提升培训补贴办法

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提升培训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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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从而提升就业竞争能力,实现优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毕业生参加有利就业竞争力的相关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技能考证费补贴,指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搜索,或符合附件1,给予就业技能考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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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应届毕业生(含高职扩招生、与浙江工商大学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生,不含在读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五条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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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参加技能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证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150元/证,每生限补助1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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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学生每年6月30日前到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资助经费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证书(证书印发时间为毕业学年当年8月1日-次年6月30日)、身份证复印件及附件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技能考证费补助申请表》。

第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资助条件进行审核。同一证书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包括学校或二级学院的考证报名费报销、证书补贴等)。

第十条 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考证补贴由财务处直接发给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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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培训经费资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每学期一次。当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资助申请的初审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相关参考技能证书(可跨类别申报补助)

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技能考证费补助申请表

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生技能考证费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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