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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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民族学院普通类招生章程,四川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现有康定校区和泸定校区,康定校区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邮政编码626001,泸定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邮政编码6261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普通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预科。

第五条 学校本科、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签章以及颁发单位均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信访及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情况等因素,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在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招收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法学专业,考生高考科目须有藏语文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172cm~185cm,体重(kg)=[身高(cm)-105]×(1±10%);女生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1±10%);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口吃、舌短现象;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病。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均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3+1+2新高考选考历史类、3+3新高考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3+1+2新高考选考物理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面向四川省、甘肃省、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招生。使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执行生源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高考文化、外语、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三)四川省艺术类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四川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以“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750/300)×50%”方式,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在四川录取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考生按此章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则依次比较专业、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若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四)四川省体育类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与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若考生专业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五)二类模式招生录取按川教函〔2017〕242号“即2020年高考起,按汉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50%计入。招收二类模式考生的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在录取时,由四川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志愿情况划线,按照投档规则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录”政策执行。

(六)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七)对于已经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依据学校向相应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报送并向考生公布的选考方案,按照相应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详见“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学校纪委办监督电话:(0836)2856171。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信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供考生查询,查询网址:http://zjc.scun.edu.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及招生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咨询电话:(0836)2859672(兼传真);(0836)285680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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